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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与海上犯罪:历史与现代案例研究》全景内参 · 上篇 档案身份 · 制度源流 · 亚洲案例(导论至第八章) 一、档案身份卡 档案编号 DTIC AD-A518439(美国国防技术信息中心收藏号) 原文标题 Piracy and Maritime Crime: Historical and Modern Case Studies 丛书序列 《新港文集》(The Newport Papers)第三十五号 出版机构 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出版社,罗德岛州纽波特 承研单位 海军战争学院 · 海战研究中心 · 海事史系 项目支持 美国国防部净评估办公室主任安德鲁·马歇尔(Andy Marshall) 出版时间 2010 年 1 月(SF-298 报告年度标注 2010) 密 级 报告、摘要、页面三项均为 unclassified(非密) 分发限制 Approved for public release; distribution unlimited(核准公开,分发不受限) 摘要限制码 SAR(Same as Report,与报告本体同级) 著录表单 Standard Form 298 (Rev. 8-98),OMB 控制号 0704-0188 合同/项目/任务号 三栏均空白——非委托研究,系院内编制人员自研 篇幅与书号 276 页;ISBN 978-1-884733-65-9,ISSN 1544-6824 建档/修订 2010 年 4 月 21 日建档,2011 年 5 月 15 日修订 全书结构 前言 + 导论 + 13 章案例 + 结论章 + 参考书目 + 索引 本内参分篇 上篇:导论至第八章;下篇:第九至十三章、结论章与总判断 二、编者、执笔人与建制归属 《新港文集》为海军战争学院的长研究项目序列,选题须由出版社主任、海军战争研究院长与院长三方共同认定“对政策制定者、学者与分析人员具有特殊价值”方可立项。本卷题献给撰稿人之一、已故的 Charles W. Koburger, Jr.。三位主编: ▍ Bruce A. Elleman(艾尔曼)|海军战争学院海事史系研究教授,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博士、伦敦政经学院国际史硕士|项目发起人,撰前言、第三章、第六章,并合撰导论与结论 ▍ Andrew Forbes(福布斯)|澳大利亚海权研究中心(堪培拉)研究副主任,伍伦贡大学国家海洋资源与安全中心访问高级研究员 ▍ David Rosenberg(罗森伯格)|美国明德学院政治学教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太平洋与亚洲研究院访问研究员|撰第五章 十位分章执笔人的身份构成,本身就是这份文件的分量所在——现役军官、法学家、史学家、情报机构首席历史学家、商业风险咨询公司老板同席: ▍ Penny Campbell|澳大利亚皇家海军中校,时任边境保护司令部法律官|第一章(法律定义) ▍ Robert J. Antony|澳门大学亚洲与海事史副教授,夏威夷大学中国史博士|第二章(华南海盗) ▍ Charles W. Koburger, Jr.|美国海岸警卫队后备役上校(退役),海事专著十六种|第四章(战后南海) ▍ Catherine Zara Raymond|科贝特海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前新加坡 Control Risks 安全分析师|第七章(马六甲) ▍ Samuel Pyeatt Menefee|弗吉尼亚大学国家安全法中心高级研究员、海洋法与政策中心莫里研究员,国际海事局(IMB)研究员|第八章(孟加拉国) ▍ Sam Bateman|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研究院海事安全项目高级研究员|第九章(海上犯罪连续体) ▍ Robert F. Turner|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国家安全法中心联合创办人兼副主任,前海军战争学院斯托克顿国际法讲席教授|第十章(巴巴里战争) ▍ Andrew Lambert|伦敦国王学院战争研究系劳顿海军史讲席教授|第十一章(里夫海盗) ▍ Arild Nodland|挪威卑尔根风险解决方案公司创办人兼首席执行官,前联合国项目经理、欧盟安全顾问|第十二章(几内亚湾) ▍ Gary E. Weir|美国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NGA)首席历史学家|第十三章(非洲之角) 院方签署层级:院长为海军少将 James P. Wisecup,教务长兼大使 Mary Ann Peters,海军战争研究院长 Robert C. Rubel,出版社主任 Carnes Lord 博士,执行编辑 Pelham G. Boyer。 三、立项缘起:为什么在 2010 年做这件事 现实刺激。2008 年索马里海域劫船潮,把一个被公认“早已消灭”的老问题重新推回各国海军面前。十九世纪的西方史书里写着“海盗的终结”一章,事实证明这个判断下早了。 学术空白。前言直言:既有海盗著作要么偏法律程序(受害人权利、海事法院、拿捕物处置),要么偏地域猎奇(巴巴里海岸与加勒比占去过多篇幅),要么干脆浪漫化——《福布斯》甚至排过“史上最赚钱海盗榜”。真正从战略、政策、作战决策三个层面横向比较剿盗案例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用途定位。这不是舰长手册,而是给政策制定者一套参照系:在新海事技术条件下、在比单纯剿盗宽得多的国家政策目标里,海军的反海盗行动究竟能做什么、做不到什么。文件同时声明,全部观点不代表海军战争学院、美国海军、国防部或美国政府任何机构。 四、导论上:国家如何把海上暴力合法化 读懂海盗的前提是先读懂私掠。无强大海军的国家控制海上劫掠,历史上靠三件互补的法律工具: ▍ 捕拿特许状(letter of marque)|商人被他国劫掠、索赔与外交交涉均告失败后,由本国君主签发,准其攻击加害国的一切商货以补足损失。英国已知最早一份为 1295 年发给一名商人对抗葡萄牙(里斯本人),有效期五年,持有人死亡则权利由家族继承;1652 年海事法院判例确立签发前置条件:须先索赔未果并举证损失额。超额索取须向国王交代,1595 年即有一份因超额被吊销。 ▍ 私掠委任状(commission for privateering)|17 世纪末起取代前者,对发状国几乎零成本,实为“契约化的破交战”(guerre de course)。1649 至 1780 年间英国多次颁布《私掠者须知》,申请人须向海事高等法院提交船只与船员名单、可报销费用预算并缴纳保证金。 ▍ 捕获法(prize law)|国家借估值与分配环节反过来控制私掠者。1563 年海军大臣要求呈报捕获清单并交保;1589 年枢密院令所有捕获物须送海事高等法院裁定;1649 年设专门捕获庭;1692 年首部《捕获法》首次赋予捕获者法定分成权(此前分配全凭王室恩典);1708 年《巡洋舰法》中安妮女王放弃王室应得份额。 由此得出全书的第一个结构性结论:海盗潮往往由国家政策直接催生。1651 年英国《航海条例》造成的地区价差,使北美殖民地商人与私掠者结成销赃网络,1700 年新英格兰海岸被官员形容为“处于战争状态”;1713 年英西媾和后数千名失业私掠者转为海盗,1715 年拿骚一地即约两千人,1716 至 1725 年史称“海盗黄金时代”。1856 年《巴黎宣言》宣布废除私掠,美国是显著的未加入国。纳尔逊的判语是:“一切私掠者都不比海盗更好。” 五、导论下:海洋圈占时间轴——公海是怎样被吃掉的 1793 年杰斐逊援引“炮弹射程规则”主张 3 海里领海,为全球首例,此后通行至 1945 年 → 1945 年杜鲁门公告主张对邻接大陆架资源的管辖,动因是近海石油与战后资源需求 → 1946 年阿根廷、1947 年智利与秘鲁、1950 年厄瓜多尔相继主张 200 海里 → 冰岛 1948 年设保护区、1958 年自设 12 海里领海、1972 年扩至 50 海里,引发英冰“鳕鱼战争”(英舰撞击冰岛海警船并向其舰艏开火,冰方割断英国拖网并一度断交),1976 年再扩至 200 海里 → 1958 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 1968 年联合国设国际海底委员会 → 1970 年《原则宣言》确立海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1974 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 1982 年 UNCLOS 定 12 海里领海与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1994 年 11 月生效,155 国签署。美国因里根反对第十一部分深海采矿制度至今未批准,但海军基本遵守。此外,一战后《凡尔赛和约》第 273 条准许内陆国拥有船旗,这一让步经 1958 年公约延续进 UNCLOS——今日“方便旗”问题的制度源头即在于此。 六、第一章:定义之争(Penny Campbell) 同一年、同一片海,三个权威数字:2007 年 IMB 报 263 起、IMO 报 282 起、ReCAAP 报 100 起——三者可能都对,因为定义不同。海盗是国际法上极罕见的普遍管辖罪(sui generis,自成一类),罪犯被视为“全人类公敌”(hostis humani generis),任何国家可捕可审。法理源自 1608 年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公海上的暴行自然不归任何单一国家管,于是归所有国家管;1927 年常设国际法院“荷花号案”予以确认。定义谱系为:1932 年哈佛草案(斯坦福大学宾厄姆教授领衔,共 19 条)→ 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 15 条 → 1982 年 UNCLOS 第 101 条,三代文本几乎逐字继承。三大要件如下: ▍ 私人目的(for private ends)——排除恐怖主义、国家行为与环保激进行动; ▍ 两船要件——须一船攻击另一船;船内哗变不算,除非哗变者继而以私人目的袭击他船; ▍ 公海要件——须发生于任何国家管辖之外。1958 年另增“非法的”(illegal)与“私人船舶”两项限定,把军舰与政府公务船排除在外。 判例与漏洞:1934 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推翻香港最高法院判决,确认“实际抢劫得手”并非海盗罪的必要要件,理由是国际法乃“活的、扩张的法典”;同期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People v. Lol-Lo and Saraw 案中却作出相反结论。哈佛草案曾预见性地把空中袭击写入,后被批评为“几近无用的条款”。UNCLOS 对“公海”自身存在两个不一致的定义(第 86 条与领海外缘),靠第 58 条第 2 款把第 88 至 115 条延伸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才补上真空;而第 100 条仅课以各国“合作”义务,并无“行动”义务。 最要害的后果:领海与专属经济区不断扩张,使可供“海盗”存在的公海本身在缩小——同一起抢劫,发生在 13 海里叫海盗,发生在 11 海里就只是沿海国刑法下的武装抢劫,普遍管辖权随之消失,他国的合作义务也不自动延伸到领海执法。另有一条常被忽略的分岔:1909 年英国判例确立,保险合同中的“海盗”须按“商人通常理解的通俗含义”解释,与国际法定义脱钩。因此定义的选择直接决定三件事——能否获得海上保险赔付、能否在某国法院定罪、能否组织跨国联合巡逻。 IMO 与 IMB 定义口径对照(据原档第一章) 争点 IMO(联合国专门机构,采 UNCLOS 口径) IMB(国际商会下属,商业统计口径) 水域 须在公海或国家管辖之外;领海内持械袭船只算“武装抢劫” 不区分公海与领海 两船 须一船攻击另一船;船内哗变、私掠均排除 取消两船要件,从木筏甚至码头发起亦算 动机 须为“私人目的”,排除恐怖主义与环保激进行为 政治或环保动机亦可构成 主体 须为私人船舶的船员或乘客,军舰与公务船排除 特定情形下政府公务船的行为也可认定 七、第二章:华南海盗的三种形态与两次高峰(Robert J. Antony) 形态划分:机会型(小股、临时、季节性副业,渔民农忙之外出海劫掠)、职业型(帮会化、有账簿、跨季节存续)、受庇型(受政权认可,西方称私掠)。三者常常互相转化。 第一次高峰。明清之际郑芝龙受明廷招安、授水师之职,此后向所有过往商船征收“报水”(baoshui);其子郑成功将这套体系扩展至日本与东南亚,1683 年清军取台湾后瓦解。清初曾行迁界令,命沿海居民内迁十至二十里并焚毁村舍,短期内反而激起更多人下海为盗。1780 至 1810 年为第二次高峰:1802 至 1810 年的广东联盟规模空前,鼎盛时数百艘船、四万至六万人,分七旗(后为六旗);郑一死后由遗孀郑一嫂与张保仔共掌最大的红旗帮,近两万人。他们在沿岸城镇公然设“税局”,配备文书与账房,签发通行证、收取保护费,甚至提供分期付款——两广总督百龄形容其“如蚁附蜜”。1810 年 4 月张保仔受抚受衔,转而剿灭旧部,联盟迅速瓦解。1840 至 1890 年因鸦片战争与太平天国再度复起,十五仔与徐亚保各拥三千人/六十艘与一千八百人/二十艘。 技术拐点。蒸汽船进入中国海域后,帆船船队再难拦截汽轮,海盗随即改打“劫持”(hijacking):混作旅客登船,开航后分组夺取舰桥、机舱与电报室。1862 年 Iron Prince 号为首例未遂,1890 年“南澳号”为首起引发国际关注者,赃物折合五万五千美元。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共报告 51 起对现代沿海汽轮的劫持,最严重的 1922、1927、1928 三年分别为 5、6、8 起,统称“大亚湾劫案”,幕后是香港、澳门设有董事会的辛迪加。1920 年代的踩点手法尤其值得记:海盗头目在港内挑选目标,甚至购买头等舱船票先行乘坐一趟,观察全船运作,再定劫持方案;有的船因此被反复劫掠多次。 八、第三章:从剿盗到战争——亚罗号事件的因果链(Bruce A. Elleman) 链条如下:太平天国之乱(1851—1864)造成中国沿海秩序崩溃,海盗激增威胁英国贸易 → 1856 年 1 月英方编成十舰护航队,并允许在香港注册的中国船悬挂英国旗加入 → 1856 年 10 月 8 日广东水师登“亚罗号”拿人扯旗 → 第二次鸦片战争(亚罗号战争,1856—1860)。这条链条的法理要害在于:依国际法,军舰只能为本国船旗的船只护航,除非另一船旗国批准——中英之争正是由此而起。 战后《天津条约》共五十六条,其中四条专写反海盗:第 18、19 条课中国以缉捕惩办海盗、追回赃物之责;第 52 条许英舰为追捕海盗进入中国任何口岸;第 53 条约定双方“会商弭盗之法”。换言之,一场大战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把剿盗写成条约义务。附带产物是流产的“阿思本舰队”:1863 年海关总税务司李泰国与奥斯本购入七艘现代汽船加一艘补给船,因指挥权归属争执(清方要求由中国人任统帅)而全案取消,中国现代海军的建立因此推迟十余年。 此后中国于 1861 至 1869 年间与普鲁士、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匈相继签订涉盗协定。真正见效的却是行政手段:1866 年香港实行进出港执照制度并禁止渔商船携械,1869 年起推行船舶登记与损失连坐分摊,被评为“对海盗最沉重的一击”。 九、第四章:战后南海的权力真空(Charles W. Koburger, Jr.) 背景判断: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东亚水域由欧洲列强巡管,英国出力最多,“不列颠治世”下海盗几近绝迹;英舰可依“紧追权”追入他国领海乃至内河,必要时派登陆队焚毁支持海盗的沿岸村落。二战后欧洲安全提供者被六年战争耗竭,新独立国家开始主张拒绝外国进入其主权水域,且往往把海盗视为“对全球商业的爱国反抗”,国际剿盗机制近乎瘫痪。技术上的拐点是二战美军剩余舷外机流入苏禄地区,使海盗第一次获得对受害船只的速度优势。 硬数据:1959 至 1962 年英方在北婆罗洲记录 232 起袭击,仅 1962 年一年就有 20 起对海岸城镇的武装突袭、至少 8 人死亡。1958 年 11 月至 1959 年 10 月共 54 起,仅 3 起破案定罪;83% 集中于 5 至 8 月苏禄海与西里伯斯海的好天气期(第四季度进入猛烈的东北季风),受害者几乎全是驶往斗湖的印尼船,多数发生在锡阿米尔岛以东;损失逾 20 万美元,赃物以椰干为主,另有肉豆蔻与香料;32 名海盗使用菲律宾或苏禄式机动 kumpit 快艇。武器状况:28 起亮械、14 起实际开火或投弹,仅 9 起未见武器,装备含霰弹枪、加兰德步枪、卡宾枪、司登与布伦轻机枪、手枪,以及当地传统的炸鱼土雷。 澳大利亚的介入与撤出:1957 年 12 月澳方应远东舰队司令要求同意在北婆罗洲外海执行反海盗任务,但严格限定“为避免与印尼发生事件,不得在印尼主张的内水与领海内巡逻”,且附件明定只保护英国商船。1960 年春“托布鲁克号”巡逻苏禄群岛,6 月“安扎克号”、7 月英舰“鹤号”、9 月“圣布里奇斯湾号”接续;1960 年 8 月 2 日补充指令被撤销,澳方巡逻终止。这是主权边界如何直接卡死跨国剿盗的教科书案例。 地方形态与现代变形:苏禄地区在 1960 年代被认为是全球暴力与人道损失最严重的海盗区,二战后自动武器扩散加剧了暴力;来自霍洛的陶苏格青年把劫掠视为展示勇武、荣誉与慷慨的传统实践,掠夺对象由掳奴改为牛只、现金、首饰、武器、铜器与锣,以及鞋、手表、晶体管收音机与缝纫机;当地对海盗的一个称呼是“跳伴”,因其常逼迫受害者跳海。1963 至 1966 年苏加诺的“对抗”政策期间,海上劫掠被认为得到印尼默许,实为政府支持私掠的回潮。现代形态包括“幽灵船”——夺船后改名改漆、伪造船籍,用于运毒或走私,最终拆解或凿沉;小型油轮 Petro Concord 三年内被劫四次;1992 年 9 月“海洋祝福号”撞上被海盗控制的“长崎精神号”。菲利普水道是理想伏击点:距新加坡约六小时航程,每小时逾二十五艘商船通过,两岸红树林便于快艇隐蔽。典型抢劫全程仅 15 至 20 分钟,一夜可连袭三船以上。 十、第五章:海盗的政治经济学(David Rosenberg) 四条通则:一、航运量与海盗机会正相关——全球贸易约 80% 由海运承担,涉及约 9.3 万艘商船、125 万海员、8000 个港口;二、海盗主要由贫困驱动,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尼海盗激增即为直接例证;三、有组织犯罪集团只在利润高于贩毒、走私等其他门路时才介入;四、所有海上劫掠都始于陆地、终于陆地——赃物须在岸上销赃,需要伪造单证,需要官员“看向别处”,故反海盗必须与陆上执法及反腐机构联动。 两笔算给决策者看的账。第一笔是船东的:2005 年马六甲—新加坡海峡通行船舶逾 6.3 万艘,IMB 报告的实际与未遂攻击仅 12 起,被袭概率约 0.019%,2003 年更低于 0.001%;而一旦报案,船舶将滞港受查,日损 5000 至 2.5 万美元,常高于失窃本身——这解释了大规模瞒报,也解释了船东为何不肯装设备。第二笔是沿海国的:印尼 2002 年报海盗 103 起,同年陆上凶杀 1687 起、暴力盗窃 9000 起、重伤害 1.1 万起,海盗不足其报案总数的 0.05%;而印尼估计每年仅非法捕捞一项就损失 40 亿美元,数倍于全球海盗损失总额。沿海国不肯投钱剿盗,不是不懂,是算过账。 南海地区海盗报告数(IMB 口径,据原档第五章) 年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区域总计 97 64 83 90 138 107 96 166 259 印度尼西亚 49 10 22 33 57 47 60 115 119 马六甲海峡 7 5 3 2 3 0 1 2 75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峰/谷 区域总计 165 165 188 173 122 88 78 65 2000 峰 印度尼西亚 91 103 121 94 79 50 43 28 2003 峰 马六甲海峡 17 16 28 38 12 11 7 2 2004 峰 读表要点:区域总量在 2000 年触顶 259 起后进入长期下行,2008 年降至 65 起;马六甲海峡 1999 年仅 2 起、2000 年突然跳到 75 起,是印尼金融危机与政局动荡的滞后显影,2004 年再冲至 38 起后被三国联合机制压回个位数;印尼始终是区域总量的主要构成,其 2003 年 121 起的峰值与区域峰值 188 起同年。这三条曲线共同印证第五章的判断:海盗数量跟随沿岸国的经济与治理状况波动,而非跟随航运量本身。 十一、第六章:越南船民——被政策默许的猎场(Bruce A. Elleman) 1975 年后约三百万人逃离越南、老挝、柬埔寨,其中大量为华裔(Hoa)。1979 年中越战争前后,河内的排华措施与北京的召回动员双向推动逃亡潮;出境“规费”被定为成人约 2000 美元、儿童 1200 美元,实为半官方的人口输出生意。1979 年东盟五国宣布不再接收印支难民,事实上撤除了船民在海上的最后保护,被文件直接形容为对海盗“开放狩猎季”。 数据:1981 年抵达泰国的难民船中有 349 艘、即 77% 至少被袭一次,平均每船被袭 3.3 次;当年 454 人被杀、571 名妇女被强奸、228 人被掳,多为少女与年轻女性。有一艘十四米、载 183 人的船被劫十次,到第十次已无物可掠,海盗遂命令所有穿牛仔裤者脱下上交。1982 年估计约三百艘泰国渔船(占泰国渔船队的 2%)在从事海盗活动。 国际反制与其限度:1981 年美国出资 200 万美元资助泰方反海盗;1982 年十二国合资 360 万英镑设立反海盗安排,实际力量仅三艘 16 米快艇、约五架侦察机、三艘特勤拖网船与约 130 名海军人员。攻击总数自 1981 年 1122 起降至 1982 年 373 起、1986 年 87 起,1987 年实现零死亡;但 1988、1989 年又反弹至逾 500 与 750 人死亡。文件坦承一个残酷判断:美方并不希望反海盗“太有效”,因为那会成为吸引更多难民出逃的“拉力”;而政策的确“奏效”了——1981 至 1982 年抵泰船民下降 62%。真正的长期后果是:临时起意的渔民被职业海盗取代,后者转而袭击国际航运,成为区域海盗爆炸性增长的直接源头。 十二、第七章:马六甲海峡——“成功案例”的真相(Catherine Zara Raymond) 数据落差:2000 年报告攻击 75 起,2007 年只剩 3 起得手、4 起未遂,而当年通过海峡的船舶约九万艘。攻击分四型: ▍ 航行中抢劫|多在凌晨一至六点,用抓钩登船,5 至 10 名海盗控船数小时或半小时内撤离,单次得手价值约 1 万至 2 万美元; ▍ 劫船卸货|控制船只后转移货物再弃船; ▍ 永久占船改为幽灵船|拖轮因通常未装 AIS 且干舷低而成为首选目标; ▍ 绑架勒赎|索价 10 万至 20 万美元,实付通常 1 万至 2 万美元。 下降的真实原因:2004 年 7 月马、新、印尼三国 MALSINDO 协调巡逻(缺乏越界追捕条款是其主要缺陷);2004 年底海啸重创亚齐沿海,部分村庄失去七成人口、44% 民众失去生计;2005 年 8 月印尼政府与亚齐自由运动(GAM)达成和平协议,2.5 万名军人撤出、800 件武器上缴;2005 年 9 月启动“天眼”(Eyes in the Sky)联合空中巡逻,准许飞入他国 12 海里领海内三海里,为三国首次让渡主权敏感区,但每周仅飞八架次,远低于有效监控所需的七十架次。作者的判断是:这些措施的价值主要在威慑与安全意识,而非实际拦截;海啸与和平协议这两项非军事因素的权重,很可能高于巡逻本身。 印尼的能力短板:海军参谋长称尚缺 262 艘巡逻艇(守住 1.7 万个岛屿共需 376 艘),现有 114 艘中仅约 25% 随时可用;亚洲金融危机后军费仅覆盖实际需求的 25% 至 30%,其余据信来自包括海盗在内的非法活动——执法者与犯罪者的资金链在此处直接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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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与海上犯罪:历史与现代案例研究》全景内参 · 下篇
海上犯罪网络 · 非洲 · 制度技术与总判断(第九章至结论章) 一、档案身份卡 档案编号 DTIC AD-A518439;《新港文集》第三十五号;276 页 密级与分发 unclassified(非密);Approved for public release, distribution unlimited 出品 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出版社(罗德岛纽波特),2010 年 1 月 本篇范围 第九至十三章五个案例 + 结论章制度技术清算 + 总判断 + 叙事收束 上篇范围 档案身份卡、编者与执笔人名录、导论(私掠三工具与海洋圈占)、第一至八章 二、第九章:海上犯罪连续体(Sam Bateman) 本章提出全书最重要的概念工具:海上犯罪连续体(continuum of maritime crime)。主张不能把海盗单独拎出来看,它与下列活动往往是同一批人、同一套网络、同一条资金链: ▍ 走私|香烟、柴油、摩托车。因补贴形成的价差,马来西亚柴油价约为印尼的八分之一,海上转驳有巨额套利空间; ▍ 偷渡与人口贩运|与难民、劳工输出网络重叠; ▍ 贩毒|缅甸海洛因,以及“冰”毒等苯丙胺类兴奋剂及其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前体多产于中国与印度,主要经海运输送; ▍ 军火走私|泰国南部经马六甲流入亚齐自由运动、孟加拉、印度东北与斯里兰卡猛虎组织; ▍ 非法捕捞与海洋污染|使用同样的船、同样的岸上庇护网络。 关键角色是“头家”(tauke,闽南语“老板”)——村镇里的生意首脑,多为华裔,用村民充当“步兵”,自身与非法行为保持一臂之遥。查海盗查到头家为止,往上就断了,这是执法的结构性天花板。 数据校正也在本章:IMB 统计既有瞒报也有虚报——2007 年 78 起中有 52 起发生在非航行状态(即锚泊或靠泊);同年“Sinar Merak”号事件经新加坡安全机构调查,证实所谓“海盗”实为被撞沉小艇的印尼渔民幸存者,IMB 至今仍将其计为实际袭击。作者据此提出五项优先事项:港内与锚地安保、管控轻小武器扩散、改善治理与跨部门协调、侦查支撑海上犯罪的岸上网络与资金受益人、尽快划定海上边界。结论:反海上犯罪首先是陆上的民事执法问题,不是海上的军事问题。 三、第十章:杰斐逊与巴巴里——第一次不付赎金(Robert F. Turner) 起点:美国独立后失去英国旗的保护,商船“不带一盎司弹药”,成为理想猎物。1784 年布里格船 Betsy 被摩洛哥掳走,大陆会议照欧洲惯例出 8 万美元赎人;两周后阿尔及尔再掳两船、21 名人质。至 1796 年赎回时,被囚阿尔及尔的 131 名美国人仅 85 人生还。 条约陷阱:1796 年美国与的黎波里签订“永久和平友好条约”,第 10 条明定永不再付贡金、第 12 条约定争端交阿尔及尔总督仲裁;但附件承诺每任新领事赴任须携 1.2 万西班牙元及火炮、锚、木材等物——这等于给帕夏制造了驱逐领事以换取新一轮贡品的诱因。1801 年 5 月 10 日帕夏优素福·卡拉曼里宣战,砍倒美国领事馆旗杆。 杰斐逊的处置:派出新建海军的三分之二赴地中海,训令戴尔准将“击沉、焚毁或摧毁其所遇一切船只”,同时严令善待俘虏——威慑与人道并行。真正的转折人物是前突尼斯领事威廉·埃阿顿:通四种阿拉伯方言、身着阿拉伯长袍,1802 年 8 月 1 日在突尼斯凭空宣布封锁的黎波里(其时三百里格内并无一艘美舰),商船竟真的拒绝承运。此后他扶植帕夏被放逐的兄长哈迈特,率十二名美国人与五百余名阿拉伯及希腊雇佣兵横穿西部沙漠五百英里,1805 年 4 月 25 日攻取的黎波里第二大城德尔纳。 结果与代价:1805 年 6 月 5 日签订的和约史无前例——不付一分年贡,仅为三百名美俘与一百名的黎波里俘虏的人数差额支付 6 万美元;条约另规定日后战时交换俘虏而非奴役。此后欧洲各国相继宣布拒绝纳贡,地中海延续数百年的纳贡体系就此终结。宪政侧记:杰斐逊事后向国会误述战况,暗示未获授权故仅能自卫,国会逾六个月未获正式通报,却无一人就此提出批评——这是美国总统战争权力实践中一个被长期忽略的先例。 四、第十一章:里夫海盗——海军解决不了的问题(Andrew Lambert) 1846 至 1856 年摩洛哥地中海岸共八船被劫,清单如下: 被劫船只 日期 船籍 Ruth 1846.3.30 英国 Three Sisters 1848.11.2 英国 Violet 1851.10.5 英国 Flora 1852.12 普鲁士 Cuthbert Young 1854.6.21 英国 Jeune Dieppois 1855.4.8 法国 Lively 1855.5.2 英国 Hymen 1856.5.14 英国 六艘英船中有四艘的船员未战即弃船逃走,加之赎金交易高度程式化,作者据此怀疑存在船员与海盗合谋的可能。里夫部族占尽地利:悬崖俯瞰海面、以望远镜预警、烽火传令、船只藏于沙下与洞中,自制长管火枪射程比英军制式枪远出一半。英舰屡次临岸,或夺回船只、或炮击岸上,均不能根治。 海军部的内部评估是全书最有价值的作战判断之一:要真正惩治,须至少一千名登陆兵与六至八艘大型蒸汽舰长期驻岸——那实际上等于入侵摩洛哥,将给法国以口实,并威胁直布罗陀的战略地位。1856 年 8 月普鲁士阿达尔贝特亲王率六十人登陆惩罚,四个半小时苦战、七死十七伤(亲王本人亦在伤者之列),用血印证了这一判断。 最终解决问题的不是英国军舰,而是摩洛哥苏丹派出的八千人陆军:焚船、烧村、罚款、扣人质。英国则改走另一条路——1856 年 12 月 9 日签订英摩商约,取消垄断与进口壁垒、出口税上限 10%,以低关税加有效缉私治本,把摩洛哥纳入自己的“非正式帝国”。本章留下全书被引用最多的一句:“海盗和所有人一样必须生活在陆地上,因此往往只能在陆地上被制止;单靠海上力量不足以对付海盗。” 五、第十二章:几内亚湾——“蛋糕”的政治(Arild Nodland) 数据:2003 至 2007 年几内亚湾报告攻击 178 起,其中 137 起发生在尼日利亚水域;仅 2007 年即有 42 起针对国际航运与海上设施。2006 至 2007 两年,三角洲沿海各州发生 67 起绑架案、237 名外国人被掳,其中 98 人是在海上被绑的船员与钻井工人。尼日利亚渔船被袭数从 2003 年的 4 起升至 2007 年逾 107 起,2008 年 1 月单月 50 起、一周内 20 起、10 名船员死亡;渔业工会称两年内 44 名会员遇害、损失约 96 万美元,2008 年 2 月拖网船东协会罢工撤回 170 艘渔船。制度后果立竿见影:2007 年 12 月利比里亚与挪威、2008 年 1 月 22 日巴拿马,先后将尼日利亚水域的 ISPS 安全等级由一级提至二级。 根源被概括为一个尼日利亚俚语——“蛋糕”(cake),即政府掌控的全部资源:财政收入、职位、基建项目、大学名额、公职。尼日尔三角洲九个州、185 个地方政府区、2700 万人口、40 个族群、约 250 种方言、五六千个社区,其中约 1500 个有油气作业;该地产出全国全部油气、贡献联邦收入八成,本地却无电、无自来水,道路、医疗与教育残缺。世界自然基金会 2006 年报告称,五十年间该地漏油达 150 万吨,相当于每十二个月一次“埃克森·瓦尔迪兹”事故。 袭击者分三类且界线极薄:政治武装(尼日尔三角洲解放运动 MEND、尼日尔三角洲人民志愿军等)、纯粹匪徒、社区维权者。地理上也分两型:三角洲的袭击使用高速艇、炸药、点五零机枪与火箭助推榴弹并伴随绑架勒赎,拉各斯则几乎只有纯经济动机的小偷小摸。一名二十一岁绑匪的回答极具代表性——问他是否为抗议三角洲被忽视而绑架,他答“不,那边的事跟我无关,我干这个是为了自己过得好”。 执法端:尼日利亚海军仅约十五艘舰、六架直升机与若干近岸巡逻艇,被评估为“无法提供可信威慑”,症结在于缺乏保养、备件、燃料与训练;且有可靠证据显示高级海军军官与盗油贸易勾结。2007 年美国设立非洲司令部(AFRICOM),同年 11 月 19 日尼日利亚正式拒绝其驻扎——外部力量的介入在此再次撞上主权这堵墙。 六、第十三章:非洲之角——从护渔到劫船(Gary E. Weir) 全局坐标:1992 年以来全球共发生 3583 起海盗袭击,1993 至 2005 年增幅 168%,同期 340 名船员与乘客死亡、464 人受伤。 索马里的形成路径清晰可循:西亚德·巴雷政权维持一支小型海上力量,保护渔场、出售捕鱼许可、监管港口并压制传统劫掠;1991 年政权垮台、1995 年联合国部队撤离后中央权威真空,外国大型渔轮长驱直入领海与传统渔场。1995 年起冲突爆发,索马里渔民登上外国渔船索赔,团伙自称“海岸警卫队”。氏族军阀起初并不鼓励海盗——那会打断他们出售“捕鱼许可”的生意;转折发生在中部穆杜格(Mugdug)地区,那里除渔业别无生计。2004 年哈维耶氏族哈比尔·格迪尔支系的穆罕默德·阿卜迪·阿夫韦内在哈拉德埃雷(Harardhere)建立团伙,把“护渔”话术转化为远海劫掠。 战术剖面:2004 年起采用多艇编组——一艘大艇携补给可支撑两周、续航二百海里并兼载渔网作掩护,两艘各载四五人的小艇一左一右夹住目标、大艇尾追,先送一两人登船震慑,再引导全队登船,随后把小艇拖回港。因为用的就是渔民的玻璃钢艇,巡逻舰在远距离上根本分不清海盗与渔民。联合特遣部队后来找到的对策,是先击毁被拖曳的小艇,使海盗无法脱身——2007 年 10 月美舰“波特号”即以主炮击毁被拖小艇,同月“詹姆斯·威廉斯号”协助一艘朝鲜船夺回控制权。 标志性事件与法律突破:2005 年 4 月“Feisty Gas”号、10 月“Torgelow”号被劫,11 月“海之女神号”邮轮因雇有廓尔喀警卫成功拒敌。IMB 曾建议商船离岸二百海里,但美军受十二海里领海限制无法入内追捕。2008 年 4 月 22 日法英美联署提案,6 月 2 日安理会第 1816 号决议经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同意,授权合作国军舰进入其领海、以“一切必要手段”打击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初期六个月)——这是安理会首次把公海反海盗权限延伸进主权领海,法律依据来自决议而非 UNCLOS。10 月 7 日第 1838 号决议呼吁“对海上活动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派舰机赴公海打击,措辞比 UNCLOS 第 100 条“所有国家均有合作义务”更窄。2008 年索马里海盗攻击 111 艘、得手 42 艘;2009 年 1 月成立专责反海盗的第 151 联合特遣部队。 作者的落点:这些只治标。真正的解法要回到渔业——建议以既有区域渔业管理协定(海湾地区的 RECOFI、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为骨架,向上扩展为兼管海上犯罪的安全框架,因为让各国愿意合作管渔业的那套共同利益,同样能让它们合作管海盗。他并援引东帝汶“稳定行动”的经验指出,联合行动的成败取决于事前建立的人际信任——“信任无法临时增兵”。 七、结论章之一:航运业与规制架构 产业规模(2007 年):全球海运贸易 80.2 亿吨,运力 11.2 亿载重吨,其中油轮约 4.08 亿吨(36%)、散货船 3.91 亿吨(35%)、集装箱船 1.45 亿吨(13%)、杂货船 1.05 亿吨(10%)、其他约 0.69 亿吨(6%)。 五方规制架构: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公约、强制条约、规则、建议性决议与非强制指南)、航运业界、船旗国(船舶登记国,对船舶行为负首要责任,须定期核查海图、导航设备与船员训练)、港口国、沿海国。船东选旗的四条标准是:船旗国要求的配员标准与条件、税制与金融法律、对海事安全公约的执行力度、可提供的海军保护水平——前两条直接影响成本与利润,因此“方便旗”(开放登记)四十年来持续扩张。 最大制度漏洞正在于此。前 IMB 副局长阿卜扬卡尔称,只需传真船名、船东、吨位与尺寸即可获得登记,且无人核实;2001 年 IMO 一项调查发现逾 1.3 万份伪造海员证件。海盗劫船后只需象征性费用即可在海上重新注册,“幽灵船”由此成为可能。作为反制,1982 年欧共体制定《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UNCLOS 也允许沿海国与港口国就其领海内船舶行为立法,港口国监督遂成为补漏的主要手段。 2001 年 11 月在美国推动下,IMO 启动海运保安审议,经十二个月于 2002 年 12 月通过《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修正案:新增第 XI-2 章“加强海上保安特别措施”,并推出《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Code),2004 年 7 月 1 日生效,确立船舶与港口的预防性安保框架,港口从业人员须经审查并佩证,以阻断海盗的岸上踩点。 八、结论章之二:船东能做什么,海军能做什么 船上防线(自外而内): ▍ 拒止层|提速、蛇形规避、以艏波与艉浪拒止小艇靠帮;高压水枪、声波发射器、探照灯;Secure-Ship 环船非致命电栅(9000 伏脉冲)。原档还记录了一条被证明极为有效的土办法:装沙的空啤酒瓶堆在甲板上待掷。 ▍ 延滞层|舰桥、机舱、通信室与舵机室双重上锁。难点在于通往要害区域的门与走廊过多,普通挂锁在盐雾中易失效且可被断线钳剪开,宜改用电子门禁。 ▍ 报警层|船舶保安警报系统(静默报警)与 ShipLoc 廉价卫星追踪——含发射器、GPS 接收器、电池组与平板天线的防水小单元,激活后本船与邻船均无法探测,船东可经互联网查看位置。 ▍ 人员层|多由退役军人或海员组成的私人保安公司。阿卜扬卡尔的警告是:这些人“出于善意、积极、专业且敏锐,但我们告诉他们别指望靠这个谋生”——船东负担不起,且一旦有人被击毙将引发连锁后果,除极罕见情形外不可行;更棘手的是,私人保安在他国水域并无法定执法权,动武可能本身即属违法。 报警链的现实断点:船东收到警报后须先核实攻击正在发生,再通报船旗国,船旗国再通报沿海国,由后者行动——延迟极长;且无法保证信号被接收、被从数千条误报中识别为有效、被接收后沿海国有足够兵力响应。第 150 联合特遣部队副指挥官温斯坦利中校(英国皇家海军)的建议因此是:“速度、机动与通信,而不是中弹后就停船。” 海军响应的四道硬约束:一、时效——船长平均延迟约十小时才报案,届时罪犯已不知所踪,派舰拦截徒耗资源;二、地理——沿海国须把兵力部署在热点附近,但那只会把海盗推向更远处,唯一彻底的办法是常年保持兵力在海,成本极高;三、平台不匹配——历史上海盗、商船与军舰的尺寸与能力大体相当,如今差距悬殊,海盗用小快艇,军舰太大、武器不对路,军舰更适合威慑而非拦截,这正是各国转建海岸警卫队的原因;四、法律——响应船只人员须依沿海国国内法行事才能拘押并送审,外国军舰在他国领海并无管辖权,介入本身可能构成犯罪。 九、结论章之三:海域感知与全球伙伴关系 海域感知(MDA)是美方的技术路线:为每艘船“接线”,如同全球空管一样全程识别与追踪,要求每船发出标明船名、船籍与航线的信号,实现“海上活动的监视”与“对已识别动向背景的情报搜集”。2005 年《美国国家海上安全战略》以“促进全球经济稳定、保护正当活动、防止海域内的敌对或非法行为”为目标,涵盖台湾海峡与马六甲海峡,除 MDA 外另含七项计划;2007 年美国三大海上军种联合发布《21 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要求“显著加大对海域感知的投入”。 现有信息源与其缺陷:依 SOLAS,500 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IMO 另要求 300 总吨以上船舶于 2004 年底前装设),可与邻船及交通系统交换识别、位置、航向与航速。理论上被劫船可借 AIS 全球追踪,实践中因信号向所有人广播反成海盗的寻的工具——马六甲与索马里外海均有实例,2008 年 11 月被劫的超大型油轮“天狼星”号据报即被 AIS 定位,2009 年 1 月付 300 万美元赎金获释,为首艘被劫赎的 VLCC;有的船因此在危险水域关机,等于自废武功。2008 年 IMO 遂推出远程识别与追踪系统(LRIT):船旗国可随时读取本国籍船位置,港口国在船舶申报进港后可读取,沿海国能否读取过境不进港船舶的数据至今仍在争议。 根本限制必须说清:这些自动系统只生成合法守约船舶的信息,不会记录海盗船位置。识别海盗须靠岸基雷达、空中侦察乃至卫星数据与合法船舶数据融合以找出异常目标,但极小型船只通常既不能被卫星“看见”,也难被岸基雷达探测。融合样板是加拿大的两个“海上安全行动中心”与澳大利亚边境保护司令部的“海事信息融合中心”(运行澳大利亚海事识别系统,追踪船舶身份、船员、货物、位置、航向、航速与拟停靠港),两国均受本国隐私立法约束。整合之难在于:海军信息多为密级,航运数据多为商业机密,报送协议使用互不兼容的系统,还有第三方披露权限的隐私争议。 多边响应:2006 年马伦上将提出“千舰海军”,后更名“全球海事伙伴关系”,以合作应对军火走私、恐怖主义、海盗、人口贩运与毒品走私;文件坦率指出,其他国家未必认同这一威胁评估。可依托的既有机制包括双边安排、五国防务安排、西太平洋海军论坛、新设的印度洋海军论坛与北约条约义务,其内含的程序统一、互操作、联合演训与人员交流本身即在提升各国能力。 索马里僵局最能说明问题:2008 年 9 月乌克兰货轮“Faina”号被劫,因载有三十三辆俄制主战坦克及重武器(名义上交肯尼亚陆军,实际很可能转往南苏丹)引发国际关注,美俄英军舰将其包围,北约反海盗巡逻护送联合国粮援船。但就在国际舰队围住该船期间,海盗又袭击了索马里水域另外三艘船;“天狼星”号被劫时大批军舰正在该海域,却无一有权强行夺回。另一死结是审判——索马里无可用司法体系,被俘海盗要么被释放,要么依与肯尼亚的协议送审。 最后一个未决的战略选择:巡海还是护航?即到底保护海域,还是保护船只本身?依国际法,军舰只能为本国船旗的船护航,除非另一船旗国批准——1856 至 1860 年的中英亚罗号战争正是因此而起。眼下部分船公司已选择绕道好望角,代价是成本大增与交付严重延误;而船东与海盗议价并最终付赎,等于宣告海盗获胜,只会吸引更多人加入,根本问题——以索马里而言即国家失能——不但持续,还可能恶化。 十、总判断:十条 ▍ 一、地理逻辑稳定。海盗多起于紧邻主航道的小岛与群岛、海峡窄口、边界未划定或海警水警不作业的模糊水域,以及港口与锚地——港内与锚地才是绝大多数事件的实际发生地。 ▍ 二、动机分两类,对策必须分两类。机会型源于突发贫困(渔业衰退、金融危机、渔场被侵占),只能靠扶贫与发展解决;组织型需执法回应,但要求政治意愿、经费、受训人员与可用司法体系。 ▍ 三、海盗做的是价差生意。十八世纪英国管制北美殖民地贸易、十九世纪印中鸦片贸易、当代印马柴油补贴价差,机制完全相同。 ▍ 四、战争结束是海盗高发期。第一次鸦片战争、两次世界大战、冷战终结之后,经济活动上升而大国巡逻下降,海盗随之而起。 ▍ 五、海盗跟着经济重心走。十八至十九世纪初重心在欧洲,故有巴巴里;今日重心在亚太,故有南海与马六甲;索马里则吃航路贴岸的地理红利。 ▍ 六、机会型与集团型共生而非竞争。一旦机会型证明有利可图,犯罪集团便进入、挤走原班人马并追求更高利润,这种共生使海盗长期存续并随外部环境变形。 ▍ 七、海盗常与政治叛乱缠绕。太平天国海盗、自称护渔的索马里海盗、自称向石油公司讨还部族权利的尼日利亚海盗,都在用政治话语包装经济行为——个案询问往往揭穿这层包装。 ▍ 八、国家能力的“甜区”最养海盗。中国海盗曾希望朝廷强到足以维持商业繁荣、又弱到无法把行政控制铺满每寸海岸——这个区间正是理想背景板。 ▍ 九、入罪化本身不解决问题。几乎每国都已把海盗与海上抢劫定为犯罪,但仍不愿搜捕,原因是巡逻成本、邻国猜疑与未决领土主张;而现代海盗高度机动,配先进导航设备与重武器。 ▍ 十、所有解法都在陆地。海盗在陆上生活、在陆上销赃,外部海军的任何行动按定义都是对症状而非病因的回应;最具成本效益的路径始终是改善岸上警务与治理。 十一、四个画面 2000 年 1 月 28 日,广东汕尾。十三人被押上刑场,手铐脚镣,喝了酒,一路高声唱歌,围观的村民渔民士兵妇孺挤满空地。先脑后一枪,再胸口一枪。按旧例,家属认尸时还要为那几颗子弹付钱。他们 1998 年在台湾海峡劫走万吨货轮“长胜号”,扣押二十三名船员十天后全部杀害,尸体绑上机器零件沉海——而那船装的是几乎一文不值的炉渣。次日《南华早报》头版照片上,杨景涛穿西装系领带,一路咒骂,唱着一首流行歌。作者的评语是:一个如此努力消灭海盗的社会,最后却把被处决的海盗变成了民间英雄。 1848 年 11 月 8 日,摩洛哥特雷斯福卡斯角。英舰“波吕斐摩斯号”驶进海湾,看见被劫的“三姊妹号”被拖上沙滩,周围七条小艇,崖顶站着约五百名持枪的人。舰长用霰弹把人打退、抢起锚链把船拖走,原打算登陆烧船,最后放弃——他判断那些船不值得用人命去换。船夺回来了,八百五十桶火药和大批棉布不见,四百桶鲱鱼、十五大桶烟草、两吨可可、二十吨煤原封未动。海盗只拿走了他们真正用得上的东西。 1805 年春天,利比亚西部沙漠。十二个美国人、六七百名雇佣兵、五百名家眷走了五百英里。粮尽水竭,埃阿顿断了口粮以镇压哗变;哈迈特王子不肯再走,他独自向沙漠深处走去,两小时后哈迈特追了上来 。这支荒唐的队伍最终逼得的黎波里帕夏在和约上签字——而帕夏唯一额外要求的一条,是让埃阿顿立刻离开。 还有哈拉德埃雷。那个营地里的年轻人几年前还是渔民,父亲和祖父都在同一片海里下网。后来大船来了,网空了,中央政府没了,于是他划着同一条玻璃钢小艇出海,只是这一次船上多了枪。这四个画面隔着两百年和三片大洋,指向同一件事:海盗从来不是海上的问题,而是陆地问题在海上的显影——法律在哪里失效,生计在哪里断裂,秩序在哪里空缺,帆影就在哪里出现。军舰能抓住一次抢劫,却抓不住让人变成海盗的那些东西。这就是这份 276 页档案用十三个案例、跨越两个世纪反复讲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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