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与海上犯罪:历史与现代案例研究》全景内参 · 上篇
档案身份 · 制度源流 · 亚洲案例(导论至第八章)
一、档案身份卡
档案编号 DTIC AD-A518439(美国国防技术信息中心收藏号)
原文标题 Piracy and Maritime Crime: Historical and Modern Case Studies
丛书序列 《新港文集》(The Newport Papers)第三十五号
出版机构 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出版社,罗德岛州纽波特
承研单位 海军战争学院 · 海战研究中心 · 海事史系
项目支持 美国国防部净评估办公室主任安德鲁·马歇尔(Andy Marshall)
出版时间 2010 年 1 月(SF-298 报告年度标注 2010)
密 级 报告、摘要、页面三项均为 unclassified(非密)
分发限制 Approved for public release; distribution unlimited(核准公开,分发不受限)
摘要限制码 SAR(Same as Report,与报告本体同级)
著录表单 Standard Form 298 (Rev. 8-98),OMB 控制号 0704-0188
合同/项目/任务号 三栏均空白——非委托研究,系院内编制人员自研
篇幅与书号 276 页;ISBN 978-1-884733-65-9,ISSN 1544-6824
建档/修订 2010 年 4 月 21 日建档,2011 年 5 月 15 日修订
全书结构 前言 + 导论 + 13 章案例 + 结论章 + 参考书目 + 索引
本内参分篇 上篇:导论至第八章;下篇:第九至十三章、结论章与总判断
二、编者、执笔人与建制归属
《新港文集》为海军战争学院的长研究项目序列,选题须由出版社主任、海军战争研究院长与院长三方共同认定“对政策制定者、学者与分析人员具有特殊价值”方可立项。本卷题献给撰稿人之一、已故的 Charles W. Koburger, Jr.。三位主编:
▍ Bruce A. Elleman(艾尔曼)|海军战争学院海事史系研究教授,哥伦比亚大学历史学博士、伦敦政经学院国际史硕士|项目发起人,撰前言、第三章、第六章,并合撰导论与结论
▍ Andrew Forbes(福布斯)|澳大利亚海权研究中心(堪培拉)研究副主任,伍伦贡大学国家海洋资源与安全中心访问高级研究员
▍ David Rosenberg(罗森伯格)|美国明德学院政治学教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太平洋与亚洲研究院访问研究员|撰第五章
十位分章执笔人的身份构成,本身就是这份文件的分量所在——现役军官、法学家、史学家、情报机构首席历史学家、商业风险咨询公司老板同席:
▍ Penny Campbell|澳大利亚皇家海军中校,时任边境保护司令部法律官|第一章(法律定义)
▍ Robert J. Antony|澳门大学亚洲与海事史副教授,夏威夷大学中国史博士|第二章(华南海盗)
▍ Charles W. Koburger, Jr.|美国海岸警卫队后备役上校(退役),海事专著十六种|第四章(战后南海)
▍ Catherine Zara Raymond|科贝特海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前新加坡 Control Risks 安全分析师|第七章(马六甲)
▍ Samuel Pyeatt Menefee|弗吉尼亚大学国家安全法中心高级研究员、海洋法与政策中心莫里研究员,国际海事局(IMB)研究员|第八章(孟加拉国)
▍ Sam Bateman|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研究院海事安全项目高级研究员|第九章(海上犯罪连续体)
▍ Robert F. Turner|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国家安全法中心联合创办人兼副主任,前海军战争学院斯托克顿国际法讲席教授|第十章(巴巴里战争)
▍ Andrew Lambert|伦敦国王学院战争研究系劳顿海军史讲席教授|第十一章(里夫海盗)
▍ Arild Nodland|挪威卑尔根风险解决方案公司创办人兼首席执行官,前联合国项目经理、欧盟安全顾问|第十二章(几内亚湾)
▍ Gary E. Weir|美国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NGA)首席历史学家|第十三章(非洲之角)
院方签署层级:院长为海军少将 James P. Wisecup,教务长兼大使 Mary Ann Peters,海军战争研究院长 Robert C. Rubel,出版社主任 Carnes Lord 博士,执行编辑 Pelham G. Boyer。
三、立项缘起:为什么在 2010 年做这件事
现实刺激。2008 年索马里海域劫船潮,把一个被公认“早已消灭”的老问题重新推回各国海军面前。十九世纪的西方史书里写着“海盗的终结”一章,事实证明这个判断下早了。
学术空白。前言直言:既有海盗著作要么偏法律程序(受害人权利、海事法院、拿捕物处置),要么偏地域猎奇(巴巴里海岸与加勒比占去过多篇幅),要么干脆浪漫化——《福布斯》甚至排过“史上最赚钱海盗榜”。真正从战略、政策、作战决策三个层面横向比较剿盗案例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用途定位。这不是舰长手册,而是给政策制定者一套参照系:在新海事技术条件下、在比单纯剿盗宽得多的国家政策目标里,海军的反海盗行动究竟能做什么、做不到什么。文件同时声明,全部观点不代表海军战争学院、美国海军、国防部或美国政府任何机构。
四、导论上:国家如何把海上暴力合法化
读懂海盗的前提是先读懂私掠。无强大海军的国家控制海上劫掠,历史上靠三件互补的法律工具:
▍ 捕拿特许状(letter of marque)|商人被他国劫掠、索赔与外交交涉均告失败后,由本国君主签发,准其攻击加害国的一切商货以补足损失。英国已知最早一份为 1295 年发给一名商人对抗葡萄牙(里斯本人),有效期五年,持有人死亡则权利由家族继承;1652 年海事法院判例确立签发前置条件:须先索赔未果并举证损失额。超额索取须向国王交代,1595 年即有一份因超额被吊销。
▍ 私掠委任状(commission for privateering)|17 世纪末起取代前者,对发状国几乎零成本,实为“契约化的破交战”(guerre de course)。1649 至 1780 年间英国多次颁布《私掠者须知》,申请人须向海事高等法院提交船只与船员名单、可报销费用预算并缴纳保证金。
▍ 捕获法(prize law)|国家借估值与分配环节反过来控制私掠者。1563 年海军大臣要求呈报捕获清单并交保;1589 年枢密院令所有捕获物须送海事高等法院裁定;1649 年设专门捕获庭;1692 年首部《捕获法》首次赋予捕获者法定分成权(此前分配全凭王室恩典);1708 年《巡洋舰法》中安妮女王放弃王室应得份额。
由此得出全书的第一个结构性结论:海盗潮往往由国家政策直接催生。1651 年英国《航海条例》造成的地区价差,使北美殖民地商人与私掠者结成销赃网络,1700 年新英格兰海岸被官员形容为“处于战争状态”;1713 年英西媾和后数千名失业私掠者转为海盗,1715 年拿骚一地即约两千人,1716 至 1725 年史称“海盗黄金时代”。1856 年《巴黎宣言》宣布废除私掠,美国是显著的未加入国。纳尔逊的判语是:“一切私掠者都不比海盗更好。”
五、导论下:海洋圈占时间轴——公海是怎样被吃掉的
1793 年杰斐逊援引“炮弹射程规则”主张 3 海里领海,为全球首例,此后通行至 1945 年 → 1945 年杜鲁门公告主张对邻接大陆架资源的管辖,动因是近海石油与战后资源需求 → 1946 年阿根廷、1947 年智利与秘鲁、1950 年厄瓜多尔相继主张 200 海里 → 冰岛 1948 年设保护区、1958 年自设 12 海里领海、1972 年扩至 50 海里,引发英冰“鳕鱼战争”(英舰撞击冰岛海警船并向其舰艏开火,冰方割断英国拖网并一度断交),1976 年再扩至 200 海里 → 1958 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 1968 年联合国设国际海底委员会 → 1970 年《原则宣言》确立海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1974 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 1982 年 UNCLOS 定 12 海里领海与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1994 年 11 月生效,155 国签署。美国因里根反对第十一部分深海采矿制度至今未批准,但海军基本遵守。此外,一战后《凡尔赛和约》第 273 条准许内陆国拥有船旗,这一让步经 1958 年公约延续进 UNCLOS——今日“方便旗”问题的制度源头即在于此。
六、第一章:定义之争(Penny Campbell)
同一年、同一片海,三个权威数字:2007 年 IMB 报 263 起、IMO 报 282 起、ReCAAP 报 100 起——三者可能都对,因为定义不同。海盗是国际法上极罕见的普遍管辖罪(sui generis,自成一类),罪犯被视为“全人类公敌”(hostis humani generis),任何国家可捕可审。法理源自 1608 年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公海上的暴行自然不归任何单一国家管,于是归所有国家管;1927 年常设国际法院“荷花号案”予以确认。定义谱系为:1932 年哈佛草案(斯坦福大学宾厄姆教授领衔,共 19 条)→ 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 15 条 → 1982 年 UNCLOS 第 101 条,三代文本几乎逐字继承。三大要件如下:
▍ 私人目的(for private ends)——排除恐怖主义、国家行为与环保激进行动;
▍ 两船要件——须一船攻击另一船;船内哗变不算,除非哗变者继而以私人目的袭击他船;
▍ 公海要件——须发生于任何国家管辖之外。1958 年另增“非法的”(illegal)与“私人船舶”两项限定,把军舰与政府公务船排除在外。
判例与漏洞:1934 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推翻香港最高法院判决,确认“实际抢劫得手”并非海盗罪的必要要件,理由是国际法乃“活的、扩张的法典”;同期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People v. Lol-Lo and Saraw 案中却作出相反结论。哈佛草案曾预见性地把空中袭击写入,后被批评为“几近无用的条款”。UNCLOS 对“公海”自身存在两个不一致的定义(第 86 条与领海外缘),靠第 58 条第 2 款把第 88 至 115 条延伸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才补上真空;而第 100 条仅课以各国“合作”义务,并无“行动”义务。
最要害的后果:领海与专属经济区不断扩张,使可供“海盗”存在的公海本身在缩小——同一起抢劫,发生在 13 海里叫海盗,发生在 11 海里就只是沿海国刑法下的武装抢劫,普遍管辖权随之消失,他国的合作义务也不自动延伸到领海执法。另有一条常被忽略的分岔:1909 年英国判例确立,保险合同中的“海盗”须按“商人通常理解的通俗含义”解释,与国际法定义脱钩。因此定义的选择直接决定三件事——能否获得海上保险赔付、能否在某国法院定罪、能否组织跨国联合巡逻。
IMO 与 IMB 定义口径对照(据原档第一章)
争点 IMO(联合国专门机构,采 UNCLOS 口径) IMB(国际商会下属,商业统计口径)
水域 须在公海或国家管辖之外;领海内持械袭船只算“武装抢劫” 不区分公海与领海
两船 须一船攻击另一船;船内哗变、私掠均排除 取消两船要件,从木筏甚至码头发起亦算
动机 须为“私人目的”,排除恐怖主义与环保激进行为 政治或环保动机亦可构成
主体 须为私人船舶的船员或乘客,军舰与公务船排除 特定情形下政府公务船的行为也可认定
七、第二章:华南海盗的三种形态与两次高峰(Robert J. Antony)
形态划分:机会型(小股、临时、季节性副业,渔民农忙之外出海劫掠)、职业型(帮会化、有账簿、跨季节存续)、受庇型(受政权认可,西方称私掠)。三者常常互相转化。
第一次高峰。明清之际郑芝龙受明廷招安、授水师之职,此后向所有过往商船征收“报水”(baoshui);其子郑成功将这套体系扩展至日本与东南亚,1683 年清军取台湾后瓦解。清初曾行迁界令,命沿海居民内迁十至二十里并焚毁村舍,短期内反而激起更多人下海为盗。1780 至 1810 年为第二次高峰:1802 至 1810 年的广东联盟规模空前,鼎盛时数百艘船、四万至六万人,分七旗(后为六旗);郑一死后由遗孀郑一嫂与张保仔共掌最大的红旗帮,近两万人。他们在沿岸城镇公然设“税局”,配备文书与账房,签发通行证、收取保护费,甚至提供分期付款——两广总督百龄形容其“如蚁附蜜”。1810 年 4 月张保仔受抚受衔,转而剿灭旧部,联盟迅速瓦解。1840 至 1890 年因鸦片战争与太平天国再度复起,十五仔与徐亚保各拥三千人/六十艘与一千八百人/二十艘。
技术拐点。蒸汽船进入中国海域后,帆船船队再难拦截汽轮,海盗随即改打“劫持”(hijacking):混作旅客登船,开航后分组夺取舰桥、机舱与电报室。1862 年 Iron Prince 号为首例未遂,1890 年“南澳号”为首起引发国际关注者,赃物折合五万五千美元。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共报告 51 起对现代沿海汽轮的劫持,最严重的 1922、1927、1928 三年分别为 5、6、8 起,统称“大亚湾劫案”,幕后是香港、澳门设有董事会的辛迪加。1920 年代的踩点手法尤其值得记:海盗头目在港内挑选目标,甚至购买头等舱船票先行乘坐一趟,观察全船运作,再定劫持方案;有的船因此被反复劫掠多次。
八、第三章:从剿盗到战争——亚罗号事件的因果链(Bruce A. Elleman)
链条如下:太平天国之乱(1851—1864)造成中国沿海秩序崩溃,海盗激增威胁英国贸易 → 1856 年 1 月英方编成十舰护航队,并允许在香港注册的中国船悬挂英国旗加入 → 1856 年 10 月 8 日广东水师登“亚罗号”拿人扯旗 → 第二次鸦片战争(亚罗号战争,1856—1860)。这条链条的法理要害在于:依国际法,军舰只能为本国船旗的船只护航,除非另一船旗国批准——中英之争正是由此而起。
战后《天津条约》共五十六条,其中四条专写反海盗:第 18、19 条课中国以缉捕惩办海盗、追回赃物之责;第 52 条许英舰为追捕海盗进入中国任何口岸;第 53 条约定双方“会商弭盗之法”。换言之,一场大战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把剿盗写成条约义务。附带产物是流产的“阿思本舰队”:1863 年海关总税务司李泰国与奥斯本购入七艘现代汽船加一艘补给船,因指挥权归属争执(清方要求由中国人任统帅)而全案取消,中国现代海军的建立因此推迟十余年。
此后中国于 1861 至 1869 年间与普鲁士、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匈相继签订涉盗协定。真正见效的却是行政手段:1866 年香港实行进出港执照制度并禁止渔商船携械,1869 年起推行船舶登记与损失连坐分摊,被评为“对海盗最沉重的一击”。
九、第四章:战后南海的权力真空(Charles W. Koburger, Jr.)
背景判断: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东亚水域由欧洲列强巡管,英国出力最多,“不列颠治世”下海盗几近绝迹;英舰可依“紧追权”追入他国领海乃至内河,必要时派登陆队焚毁支持海盗的沿岸村落。二战后欧洲安全提供者被六年战争耗竭,新独立国家开始主张拒绝外国进入其主权水域,且往往把海盗视为“对全球商业的爱国反抗”,国际剿盗机制近乎瘫痪。技术上的拐点是二战美军剩余舷外机流入苏禄地区,使海盗第一次获得对受害船只的速度优势。
硬数据:1959 至 1962 年英方在北婆罗洲记录 232 起袭击,仅 1962 年一年就有 20 起对海岸城镇的武装突袭、至少 8 人死亡。1958 年 11 月至 1959 年 10 月共 54 起,仅 3 起破案定罪;83% 集中于 5 至 8 月苏禄海与西里伯斯海的好天气期(第四季度进入猛烈的东北季风),受害者几乎全是驶往斗湖的印尼船,多数发生在锡阿米尔岛以东;损失逾 20 万美元,赃物以椰干为主,另有肉豆蔻与香料;32 名海盗使用菲律宾或苏禄式机动 kumpit 快艇。武器状况:28 起亮械、14 起实际开火或投弹,仅 9 起未见武器,装备含霰弹枪、加兰德步枪、卡宾枪、司登与布伦轻机枪、手枪,以及当地传统的炸鱼土雷。
澳大利亚的介入与撤出:1957 年 12 月澳方应远东舰队司令要求同意在北婆罗洲外海执行反海盗任务,但严格限定“为避免与印尼发生事件,不得在印尼主张的内水与领海内巡逻”,且附件明定只保护英国商船。1960 年春“托布鲁克号”巡逻苏禄群岛,6 月“安扎克号”、7 月英舰“鹤号”、9 月“圣布里奇斯湾号”接续;1960 年 8 月 2 日补充指令被撤销,澳方巡逻终止。这是主权边界如何直接卡死跨国剿盗的教科书案例。
地方形态与现代变形:苏禄地区在 1960 年代被认为是全球暴力与人道损失最严重的海盗区,二战后自动武器扩散加剧了暴力;来自霍洛的陶苏格青年把劫掠视为展示勇武、荣誉与慷慨的传统实践,掠夺对象由掳奴改为牛只、现金、首饰、武器、铜器与锣,以及鞋、手表、晶体管收音机与缝纫机;当地对海盗的一个称呼是“跳伴”,因其常逼迫受害者跳海。1963 至 1966 年苏加诺的“对抗”政策期间,海上劫掠被认为得到印尼默许,实为政府支持私掠的回潮。现代形态包括“幽灵船”——夺船后改名改漆、伪造船籍,用于运毒或走私,最终拆解或凿沉;小型油轮 Petro Concord 三年内被劫四次;1992 年 9 月“海洋祝福号”撞上被海盗控制的“长崎精神号”。菲利普水道是理想伏击点:距新加坡约六小时航程,每小时逾二十五艘商船通过,两岸红树林便于快艇隐蔽。典型抢劫全程仅 15 至 20 分钟,一夜可连袭三船以上。
十、第五章:海盗的政治经济学(David Rosenberg)
四条通则:一、航运量与海盗机会正相关——全球贸易约 80% 由海运承担,涉及约 9.3 万艘商船、125 万海员、8000 个港口;二、海盗主要由贫困驱动,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尼海盗激增即为直接例证;三、有组织犯罪集团只在利润高于贩毒、走私等其他门路时才介入;四、所有海上劫掠都始于陆地、终于陆地——赃物须在岸上销赃,需要伪造单证,需要官员“看向别处”,故反海盗必须与陆上执法及反腐机构联动。
两笔算给决策者看的账。第一笔是船东的:2005 年马六甲—新加坡海峡通行船舶逾 6.3 万艘,IMB 报告的实际与未遂攻击仅 12 起,被袭概率约 0.019%,2003 年更低于 0.001%;而一旦报案,船舶将滞港受查,日损 5000 至 2.5 万美元,常高于失窃本身——这解释了大规模瞒报,也解释了船东为何不肯装设备。第二笔是沿海国的:印尼 2002 年报海盗 103 起,同年陆上凶杀 1687 起、暴力盗窃 9000 起、重伤害 1.1 万起,海盗不足其报案总数的 0.05%;而印尼估计每年仅非法捕捞一项就损失 40 亿美元,数倍于全球海盗损失总额。沿海国不肯投钱剿盗,不是不懂,是算过账。
南海地区海盗报告数(IMB 口径,据原档第五章)
年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区域总计 97 64 83 90 138 107 96 166 259
印度尼西亚 49 10 22 33 57 47 60 115 119
马六甲海峡 7 5 3 2 3 0 1 2 75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峰/谷
区域总计 165 165 188 173 122 88 78 65 2000 峰
印度尼西亚 91 103 121 94 79 50 43 28 2003 峰
马六甲海峡 17 16 28 38 12 11 7 2 2004 峰
读表要点:区域总量在 2000 年触顶 259 起后进入长期下行,2008 年降至 65 起;马六甲海峡 1999 年仅 2 起、2000 年突然跳到 75 起,是印尼金融危机与政局动荡的滞后显影,2004 年再冲至 38 起后被三国联合机制压回个位数;印尼始终是区域总量的主要构成,其 2003 年 121 起的峰值与区域峰值 188 起同年。这三条曲线共同印证第五章的判断:海盗数量跟随沿岸国的经济与治理状况波动,而非跟随航运量本身。
十一、第六章:越南船民——被政策默许的猎场(Bruce A. Elleman)
1975 年后约三百万人逃离越南、老挝、柬埔寨,其中大量为华裔(Hoa)。1979 年中越战争前后,河内的排华措施与北京的召回动员双向推动逃亡潮;出境“规费”被定为成人约 2000 美元、儿童 1200 美元,实为半官方的人口输出生意。1979 年东盟五国宣布不再接收印支难民,事实上撤除了船民在海上的最后保护,被文件直接形容为对海盗“开放狩猎季”。
数据:1981 年抵达泰国的难民船中有 349 艘、即 77% 至少被袭一次,平均每船被袭 3.3 次;当年 454 人被杀、571 名妇女被强奸、228 人被掳,多为少女与年轻女性。有一艘十四米、载 183 人的船被劫十次,到第十次已无物可掠,海盗遂命令所有穿牛仔裤者脱下上交。1982 年估计约三百艘泰国渔船(占泰国渔船队的 2%)在从事海盗活动。
国际反制与其限度:1981 年美国出资 200 万美元资助泰方反海盗;1982 年十二国合资 360 万英镑设立反海盗安排,实际力量仅三艘 16 米快艇、约五架侦察机、三艘特勤拖网船与约 130 名海军人员。攻击总数自 1981 年 1122 起降至 1982 年 373 起、1986 年 87 起,1987 年实现零死亡;但 1988、1989 年又反弹至逾 500 与 750 人死亡。文件坦承一个残酷判断:美方并不希望反海盗“太有效”,因为那会成为吸引更多难民出逃的“拉力”;而政策的确“奏效”了——1981 至 1982 年抵泰船民下降 62%。真正的长期后果是:临时起意的渔民被职业海盗取代,后者转而袭击国际航运,成为区域海盗爆炸性增长的直接源头。
十二、第七章:马六甲海峡——“成功案例”的真相(Catherine Zara Raymond)
数据落差:2000 年报告攻击 75 起,2007 年只剩 3 起得手、4 起未遂,而当年通过海峡的船舶约九万艘。攻击分四型:
▍ 航行中抢劫|多在凌晨一至六点,用抓钩登船,5 至 10 名海盗控船数小时或半小时内撤离,单次得手价值约 1 万至 2 万美元;
▍ 劫船卸货|控制船只后转移货物再弃船;
▍ 永久占船改为幽灵船|拖轮因通常未装 AIS 且干舷低而成为首选目标;
▍ 绑架勒赎|索价 10 万至 20 万美元,实付通常 1 万至 2 万美元。
下降的真实原因:2004 年 7 月马、新、印尼三国 MALSINDO 协调巡逻(缺乏越界追捕条款是其主要缺陷);2004 年底海啸重创亚齐沿海,部分村庄失去七成人口、44% 民众失去生计;2005 年 8 月印尼政府与亚齐自由运动(GAM)达成和平协议,2.5 万名军人撤出、800 件武器上缴;2005 年 9 月启动“天眼”(Eyes in the Sky)联合空中巡逻,准许飞入他国 12 海里领海内三海里,为三国首次让渡主权敏感区,但每周仅飞八架次,远低于有效监控所需的七十架次。作者的判断是:这些措施的价值主要在威慑与安全意识,而非实际拦截;海啸与和平协议这两项非军事因素的权重,很可能高于巡逻本身。
印尼的能力短板:海军参谋长称尚缺 262 艘巡逻艇(守住 1.7 万个岛屿共需 376 艘),现有 114 艘中仅约 25% 随时可用;亚洲金融危机后军费仅覆盖实际需求的 25% 至 30%,其余据信来自包括海盗在内的非法活动——执法者与犯罪者的资金链在此处直接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