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合伙企业的创办与经营法律常识(2)
- 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常识
- 辛辉
- 3335字
- 2017-10-26 17:59:37
案例
2014年,焦某、单某、罗某和李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名为“美居门窗营销处”,主要为顾客定作各式各样的门窗。合伙成立之初,四人协商决定由单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总经理。2015年,单某去参加某营销交流会,在会上单某认识了某业内知名人士方某,方某称自己的徒弟于某擅长营销,并推荐给了单某。单某遂经方某的介绍认识于某,并自作主张将于某聘用为企业的经理,而自己甘愿当副经理。单某回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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