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船舶管理法(2)

(三)实际状况与证书不符的

《海事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给予下列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2)属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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