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海上行政执法主体(8)

广东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广东广州)、二支队(广东汕头)、三支队(广东湛江);

辽宁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辽宁大连)、二支队(辽宁丹东);

山东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山东威海)、二支队(山东青岛);

浙江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浙江台州)、二支队(浙江宁波);

海南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海南海口)、二支队(海南三亚)。

(二)公安边防海警执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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