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4981字
- 2019-07-31 17:19:16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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