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4)

第二十四条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

(三)不得将领馆馆舍和领馆成员的寓所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领事官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领馆、领馆成员以及途经或者临时去该国的中国驻第三国领事官员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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