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215字
- 2021-09-10 18:17:38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注释
此条是关于涉外继承动产纠纷中被继承人的住所地的界定,即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为准。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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