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