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

责任政府的有效建构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各国行政学界关注的焦点,很多学者从责任政府的界定、责任政府的内容构成和相关的制度安排展开了不同层面的研究与探讨。然而笔者认为,责任政府不只是一种责任理念,更不是停留在制度层面的单维度打造,它应当是“观念—制度—运作机制”的一体化设计与安排。本书以契约理论为研究视角,主张将责任政府建构纳入契约理论研究之中,提出契约式责任政府的建构理念,在“三个层面,六个维度”的建构思路指导下,对责任政府进行新定位与阐释,认为责任政府必须是契约式的,契约式责任政府才是真实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契约式责任政府的建立并不能仅仅诉诸一纸空文,它将以一个契约体系的形式存在,要求先从国家的正当性有效保证入手,进而涉及对政治正当性、行政正当性的有效捍卫和保障。为此,契约式责任政府建构包括三个契约层面:道德契约(解决国家的正当性问题)、政治契约(解决政府的正当性问题)、行政契约(解决行政的正当性问题)。道德契约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签订的契约,它以人民主权作为其存在的根本前提,涉及国家存在的正当性问题。但在追究道德契约的责任问题时,会体现为国家与生俱来的道义责任的内容界定与落实环节。政治契约表现为议会(或公民)与政府或政府首脑之间的契约,强调政府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与责任追究,它涉及政府的正当性问题。它会以宪制的形式具体体现。行政契约表现为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强调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的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与追究,涉及行政官员(公务员)的正当性问题。这三种契约的高、中、低位界定,并不是对契约层间在价值意义上的尊卑定位,而仅属于功能体系上的前后配置与安排。这三个契约层面也不是孤立发展的,它们存在着一个层层统摄与嵌套的关系。

契约式责任政府由六个维度构成:政治伦理基础、背景制度设计、责任主体、责任受体、责任内容、责任机制。政治伦理基础,要求责任政府具备厚实的政治伦理土壤,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通过宪政精神和制度安排,来层层落实政府的责任问题。政治伦理思想的存在,将三个契约层面做出了有效联系和牵引,使它们有序、有神地构成为一个整体,肩负了责任政府的整体灵魂塑造的使命。背景制度设计起到在各契约层之间的弥合与连接作用,避免了契约层面孤立发展而出现的前后脱节问题。为了实现三种契约之间完美过渡和连接,相关背景制度的安排必不可少。比如,道德契约层的宪政精神需要通过政治契约层的宪政制度设置来实现有效的推进;再如,岗位责任的有效追究与落实就成为政治契约层和行政契约层共同依托的基础。责任主体是指具体进行责任规定和承担责任后果的机关。本书在西方国家在责任政府的形成和确立的历史过程中明确地将责任政府的主体锁定为行政机关(即政府)的基础上,将之拓展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这两种形式的责任主体。责任受体是指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或领受机关,在这里往往是权力的委托方扮演责任受体的角色。选民是责任政府的最终责任受体,议会或国会是责任政府的常规责任受体,法院、议会或政党等作为责任政府的第三类责任受体。责任内容是指行政机关(政府)对选民到底负有哪些责任。责任政府的责任内容有道义责任、政府岗位责任、公务员岗位责任这三大方面。责任机制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申请行政权、行使行政权、承担责任、接受制裁四个环节所构成,它还包括相应的责任程序与责任方式。

在“三层契约、六个维度”的思路指导下,本书分别对三层契约展开概念界定、理论溯源、契约层定位和具体建构思路设计。为了有效验证契约式责任政府理论的现实指导意义与价值,本书在最后一部分结合当代责任政府建设的现状与不足,着重聚焦中国,探讨契约式责任政府在中国的现实转化问题,进而描绘出中国责任政府建设的逻辑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