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5
- 邓大松 刘昌平等
- 1394字
- 2019-11-29 16:59:10
3.1 现存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问题突出
3.1.1 不同制度间待遇失衡,制度公平性不足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已经达到70%以上,逼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待遇趋同相对的是缴费差距较大:以武汉市为例,2014年城镇居民(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就学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40元/年,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70元/年,而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年工资的2%,以武汉市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4478.8元/月计算,职工个人平均缴费约为1075元/年。待遇与缴费上的差距不相对应,凸显了医疗保险不同制度间的不公平。
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多地开始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不增加城乡居民负担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使得居民医保待遇进一步逼近甚至超过职工医保待遇。湖北省自2012年起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较多患病居民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职工方面,大额医疗保险制度需要额外缴费,且起付线较高(以武汉市为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按此计算个人需负担4万元才能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能够享受大额保险待遇的职工较少。这进一步加剧了制度间的不公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居民医保待遇进一步逼近职工医保,甚至超过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心理落差较大。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职工要求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呼声强烈。不少地方已经比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开展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3.1.2 职工大病负担沉重,制度有效性不足
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取得巨大进展,基本医保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水平已达75%、70%以上。职工虽然获得大额医疗保险覆盖,但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依然沉重。2015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罗茂乡指出“困难职工三分之一以上因病致贫”,并以其同事“厅级干部为看病把房卖了”举例佐证。连厅级干部都难以承受大病负担,普通职工遭遇大病时,困难可想而知。
职工大病负担沉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未纳入治疗重特大疾病的部分高值药品。比如治疗恶性肿瘤的靶向药物,由于其价格昂贵未纳入药品目录范围,但与传统治疗方法相比,靶向药物治疗效果较好、副作用小,且能有效控制病情,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痛苦,让患者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如果医疗保险可以适当分担一部分费用,则能有效缓解大病患者负担。部分省市和地区,如江苏省、浙江省、青岛市,已探索将靶向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职工要求将靶向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