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二版)
- 任金秀
- 9309字
- 2019-11-29 18:03:20
4.2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简称GATT)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一项关于关税与贸易规划的多边国际条约,它是当今世界涉及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多边贸易协定,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23个国家的代表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l日生效的、协调各缔约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其组织机构主要有缔约国大会、代表理事会、委员会、工作组和专门小组、18国咨询组、总干事和秘书处。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2月31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前后存续了48年。48年间,关贸总协定的内容和活动领域不断扩大,缔约方不断增多,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日益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扩大;
(2)缓和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
(3)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章;
(4)为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但是,由于关贸总协定产生背景的特殊性,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已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份临时起草的协议,目的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之前,能尽快推行贸易自由化。后来因为美国国会未批准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虽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场所,但始终处于临时性的地位,其权威性不强。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关贸总协定在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管辖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呼声和建议在关贸总协定实施的四十多年中未曾中断。学术界更是关心成立国际贸易组织问题,并提出一系列构想。
当1986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时,其中的15个议题中并没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只是设立了一个关于修改和完善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但是在新议题中已涉及货物贸易以外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而对这些非货物贸易的重要议题,很难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旧框架内来谈判,而有必要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通过分别谈判来解决。因此,在1990年年初,欧共体时任主席国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这个倡议后来以12个成员国名义正式提出,得到美国、加拿大等主要西方大国的支持,并于同年12月召开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正式做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历经1年的紧张谈判,小组于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定草案”,后来又经过2年的修改和完善,最终于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根据美国的建议把“多边贸易组织”(MTO)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至此,一个国际贸易领域的正式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宣告成立,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作,从而结束了四十多年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的历史。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截至2015年7月已有162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成员。中国是GATT的原始缔约方,因历史原因与GATT中断了联系。1986年,中国提出恢复GATT原始缔约方地位的申请,主要是由于美国的阻挠,没能成功。1995年WTO正式生效后,又重新申请加入WTO,历经15年的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目标和职能
(一)宗旨与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建立协议的序言中指出了其宗旨与目标,即: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二)职能
(1)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
(2)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WTO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3)按照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与贸易有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4)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5)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贸易研讨会;
(6)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和基本原则
(一)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核查机构。
1.部长会议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非常设机构),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部长组成。部长会议定期举行(至少每2年一次),对国际贸易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适当时候发动多边贸易谈判。
2.总理事会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机构,负责对日常世界贸易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为执行各项职能。
3.秘书处
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责具有国际性,在履行职务中,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世界贸易组织以外组织的指示。
4.分理事会
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
5.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简称TPRM)均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做出指导。
6.专门委员会
部长会议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来分别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它们分别是: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调控委员会以及财政和行政预算委员会。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它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组成,这些规则是互相联系或相互补充的。
1.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承袭了关贸总协定的非歧视原则,具体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这两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几乎贯穿于WTO的所有法律条文中。世贸组织成员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要求每一成员方在进出口方面应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成员方,而不应采取歧视待遇;同时,要求每一成员方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任何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在本国内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等待遇,而不应歧视。其中,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是互补的。
2.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从本质上说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而世界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因此,这一原则又是通过关税减让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来实现的。
3.透明度原则
这一原则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成员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有关成员方政府在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接受其他成员对其政策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成员方有关法规真正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
4.市场准入原则
对于一个出口企业来说,无论其存在于一个小国还是大国,重要的是市场准入,而世贸组织保证了这种市场准入。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5.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国际贸易争端是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在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和对其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体现了贸易争端处理的公正、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调解制度,建立上诉机构,从全体一致通过机制到全体一致否决机制的转变,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道义压力。公平竞争常常会直接与市场准入发生冲突,因为政府获取公平的手段往往是一种贸易壁垒,然而,这样的贸易壁垒却是完全合法并且也是允许使用的。
6.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除了继续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经济发展方面实行关税和其他特殊优待之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
(1)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
(2)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可有较大的灵活性;
(3)规定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履行义务。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
(一)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对有关事项在通过决议、规章、规则或决定等法律文件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每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有且只有一票投票权,并且任一成员方都没有否决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同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决策机制的根本区别。这一机制保证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不受少数国家特别是大国意志的左右。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首先考虑适用协商一致原则,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实行多数票规则,包括简单多数规则、2/3多数通过规则、3/4通过原则,但某些决策必须实行协商一致规则,有些决策甚至实行必须接受原则(如涉及决策制度的修改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等)。同时,为适应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还在某些特殊决策中实行反向一致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磋商
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的贸易措施影响了其利益时,可以提出书面磋商申请,如果收到申请的成员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磋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申请磋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2.斡旋、调解和调停
在另一成员方收到磋商请求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此程序是各当事方同意而自愿选择的程序,不影响任何一方采取进一步程序的权利。
3.成立专家小组
如果当事方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在履行争端解决职责时则被视为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最迟应在该请求被首次列入DSB会议议程的下一次DSB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3~5名在国际经贸领域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专家小组组成后,应制定工作时间表。
4.上诉审议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时,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上诉报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常设上诉机构处理有关案件,该常设上诉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仅审查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和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裁决或结论。
5.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
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的30天内,有关成员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执行建议或裁决的意向。若不能履行,则应在“合理的时限”内达到与协议的规定一致。如果建议和裁决不能在“合理时限”内执行完毕,则各方应共同协商达成可行的赔偿方案,以通过赔偿的方式来执行建议和裁决。如果当事方未能在“合理时限”期满日之后20天内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协议,任一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即中止履行有关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加入与退出
(一)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分为两类。
1.创始成员方
只有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市场准入承诺表者,才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方。
2.加入成员方
世贸组织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组织,任何主权国家和拥有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按其与世贸组织达成的条件,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
(二)加入程序
一国或地区要成为世贸组织的加入成员方,必须要经过必要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政府,应首先向世贸组织提出正式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以备忘录的形式对其有关的贸易和经济政策加以全面说明,并就世贸组织的提问进行解释和答疑。
2.工作组审议
由处理该国或单独关税区申请的世贸组织工作组对申请者的贸易体制进行审议,以确定申请者的贸易体制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规则。
3.双边谈判
当工作组在审议原则和政策方面取得足够进展时,申请加入者要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方(除非成员方自动放弃)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即双边谈判。任何双边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内容,将根据非歧视原则自动地适用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
4.完成加入条件
当工作组完成了对申请者贸易体制的审议,并且双边谈判结束后,工作组便可以进入最终完成加入条件阶段。在这一阶段,工作组将审议贸易体制的结果和双边谈判达成的协议,完成工作组报告、加入议定书及减让表。
5.通过
将工作组报告、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组成的最后一揽子文件提交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或部长级会议审议,如果世贸组织成员方2/3多数同意,申请者即可签署议定书,成为正式的成员方。
(三)退出
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方均可以退出世贸组织,但这种退出必须在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生效。
七、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之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台湾当局就非法退出了关贸总协定,使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长期中断。为扩大开放、深化改革,中国政府于1986年7月向关贸总协定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并从此踏上“复关”的征途,直至1995年世贸组织建立,中国“复关”未果。1996年世贸组织事实取代关贸总协定后,中国“复关”谈判成了“入世”谈判。历尽艰辛,1999年11月15日中美签署中国“入世”双边协议,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取得重大突破。“入世”后的权利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但“入世”后应尽的义务也给中国带来一定挑战。
(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国之一,并参加了总协定第一轮和第二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因不甘心让中国内地坐享关税减让的实惠,于1950年以“中华民国”的名义非法退出总协定,1965年,又非法取得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资格。直到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台湾当局的关贸总协定观察员身份才被取消。当时由于中国政府对关贸总协定的情况不够了解,以及国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加之对外贸易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大,因此,中国政府未在关贸总协定问题上作过任何表态,从而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长期中断。
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同时阐明了“以恢复方式参加关贸总协定,而非重新加入;以关税减让作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具体进口义务;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享受相应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等三项重返关贸总协定的原则。1987年2月,中国向关贸总协定正式递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同年3月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中国问题工作组,开始进行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
但是,在此期间,国际经济与政治形势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苏联解体,东欧国家巨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出于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歧视与偏见,对中国“复关”的要价层层加码,超过了我国的承受能力,从而使得谈判一拖再拖,直至1994年12月仍未能达成中国“复关”的协议。
(二)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中国原先的“复关”问题转变为中国“入世”问题。1995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了加入WTO的申请,并于1996年3月开始正式谈判。
在从“复关”到“入世”的谈判进程中,中国政府一贯持积极态度,并明确表示愿意在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按照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本着灵活务实的态度,与各成员方进行认真的谈判,以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为“入世”不仅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从“入世”谈判以来,中国在贸易自由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关税方面,中国多次自主降低关税,并承诺到2005年,将工业品平均关税降到10%;在非关税方面,中国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配额取消之时,按照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取消所有的非关税措施;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承诺对30个部门的服务业市场实行不同程度的开放。这些都表明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心,以及愿意在经济发展水平允许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义务。
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其政治、经济的战略考虑,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进行阻挠,要价超过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尽管如此,我国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克服了许多困难,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成员国进行耐心的谈判,终于在1999年11月15日与美国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达成了双边协议。中美谈判的结束,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扫清了最大的障碍,也为中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谈判奠定了基础。2001年9月13日,中国与墨西哥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双边协议,完成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37份也是最后一份双边市场准入协定,从而结束了与WTO成员的所有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双边谈判解决了市场准入问题,从2000年6月开始,WTO工作组将谈判重点转向多边,起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经过1年多的努力,2001年9月l7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举行18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法律文件,并决定将这些文件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审议。同时宣布工作组完成了各项工作,结束了历时14年零6个月的历史使命。
2001年11月9日至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第四次部长级会议,讨论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1月10日,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入世议定书。30天后,即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
(三)“入世”后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有利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是中国和世界“双赢”的结果;同时,入世也意味着我国在开展对外经济关系时必须遵守WTO的“游戏规则”,接受WTO新议题的考验,这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各个方面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压力。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入世”后,中国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享受的一切权利,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能在151个现有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现行双边贸易中对中国的歧视性做法将被取消或逐步取消,中国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将被取消;同时中国对其他成员承担和履行非歧视原则的义务。
(2)享受降低贸易壁垒的权利,同时对其他成员方承担和履行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义务。
(3)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除了能够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能享受的权利外,还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即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安排;但不必向发达国家提供相应的义务。
(4)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入世后,我国有权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与其他成员平等地参与有关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
(5)享受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同时承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
(6)享受了解其他成员方政策措施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向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提供本国经贸政策的义务。
2.“入世”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机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获得的上述权利将为中国带来如下机遇。
(1)有利于进一步地对外开放,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经济全球化,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促进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2)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利益,更好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将大大增强中国在世界事务,尤其是国际贸易方面的发言权和主动权,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通过享受其他WTO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将使中国的产品拥有比过去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促进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具有优势产品的出口。
(4)有利于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从而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有利于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更多地利用外资,拓宽我国接受世贸组织发达成员方的经济正传递的渠道。这将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尽快确立。
3.“入世”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挑战
当然,中国进入世贸组织后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国际竞争的压力。在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都不够强的情况下与世界经济接轨,并在高层次和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分工,将使中国面临严峻的挑战。
首先,中国的产品要到国外去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中国必须向经济实力较强的发达国家开放国内市场,成本高于国外同类产品、非价格竞争因素劣于国外同类产品的行业将受到严重冲击。
其次,中国进入世贸组织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要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待遇,降低关税,不得随意实行进口限制,增加外贸政策的透明度,公布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开放服务贸易,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放宽对引进外资的限制等。这就把质量不同的经济实体——中国的企业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放在了相同的竞争环境里,使中国企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护环境,面临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
此外,进入世贸组织将使中国的国内市场成为世界统一大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世界经济的波动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总而言之,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经济利大于弊。这不仅是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相比较而言,更重要的是“入世”有利于促进我国建成能按经济规律办事、按国际规范管理、经得起国际竞争考验、能对市场做出及时正确反应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体系,使中国在世界经贸舞台上与其他成员共同竞技,合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