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非关税措施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客观存在并被普遍使用。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为准则,加上非关税措施具有的特性,在合法的规则与滥用贸易保护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使得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与复杂。由于非关税措施种类繁多,范围广泛,影响复杂,迄今对其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人们只是做一些概括性界定。现实中,非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非关税扭曲等概念也是混淆使用。

一、非关税措施的概念

非关税措施(Non-Customs Duty Measures),又称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简称NTBs),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非关税措施是与关税措施相对而言的,在WTO成员之间,一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的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非关税措施一般不视为“非关税壁垒”,不单独采取相应措施,而是通过世贸组织的谈判进行削减。

二、传统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增加的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进口配额有绝对配额与关税配额两种。

1.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可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进口实际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是指在一定时期的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国别配额又分为两种:一是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双边配额(Bilateral Quotas),是指经双方政府或民间团体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这种方式较为温和;另一种是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指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确定的限额;采取自主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

2.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

例如,2008年,我国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则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

(二)“自愿”出口配额(Voluntary Export Quota System)

“自愿”出口配额制,又称“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简称VER),是指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某项或某类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额。“一定时期内”一般为3~5年,它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这种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才能输出;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动”控制出口。

(2)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Self-restraint Agreement)或“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Export Visa),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自动”出口配额大多数属于这一种。目前各种“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内容不尽相同,一般包括配额水平、自限商品的分类、限额的融通、保障条款、出口管理规定、协定的有效期限几方面的主要内容。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日本与美国签署出口“自动”限制协议,日本单方面自愿限制了对美汽车出口就是该方面的经典案例。

小资料

中国纺织品出口遭遇的“自愿”出口限制

2005年6月10日,中欧就纺织品争端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如下。

中国将在2007年年底之前,保证出口到欧洲的纺织品增长平稳过渡;欧盟承诺到2008年不再限制中国纺织品,而在2007年年底之前,只对10种中国纺织品设置增长率限制。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中欧双方同意,从2005年6月11日到2007年年底,对上述10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欧盟承诺在2005—2007年间,对于上述10类产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中国加入WTO报告书242条款;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条款(特别保障条款)。

中国和美国于2005年11月8日就纺织品争议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在未来3年内对21类中国输美纺织品进行数量限制。根据双方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数量限制将以相关产品2005年的输美数量为基数,逐年增长,2006年的增长率为10%~15%,2007年的增长率为12.5%~16%,2008年的增长率为15%~17%。此外,与中国和欧盟间的协议相同,中美协议也规定,美国将克制援引《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2条款。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进口国采用的行政管理手续,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为了简化各缔约方实施进口许可证的手续,GATT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制定了《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乌拉圭回合”又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目的是简化国际贸易中进口许可证使用的管理程序和习惯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确保公平合理地应用和实施这些手续和做法。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进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的汇价稳定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原产国别的目的。外汇管制的方式较为复杂,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数量性外汇管制

所谓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汇。

2.成本性外汇管制

所谓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所谓复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止有一个,而是有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某些商品进口或出口。各国实行复汇率制不尽相同,但主要原则大致相似。

在进口方面:①对于国内需要而又供应不足或不生产的重要原料、机器设备和生活必需品,适用较为优惠的汇率;②对于国内可大量供应和非重要的原料和机器设备适用一般的汇率;③对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只适用最不利的汇率。

在出口方面:①对于缺乏国际竞争力但又要扩大出口的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较为优惠的汇率;②对于其他一般商品出口适用一般汇率。

3.混合性外汇管制

所谓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控制商品进出口。

(五)贸易国家垄断

贸易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 on Trade)即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西方国家的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面:第一类是烟和酒,这些国家的政府机构从烟和酒的进出口垄断中,可以获取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这些国家把对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作为国内农业政策措施的一部分,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就是西方国家最大的农产品贸易垄断企业,它高价收购国内的“剩余”农产品,然后以低价向国外倾销,或按照所谓“外援”计划向缺粮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大量出口;第三类是武器,西方国家的武器贸易多数是由国家垄断。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许多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如英国限定通信设备和电子计算机要向本国公司采购。日本有几个省规定,政府机构使用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电缆、导线、机床等不得采购外国产品。

(七)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国内税通常是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的。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属于本国政府机构的权限,有时甚至是地方政权机构的权限。一些国家利用征收国内税的办法来抵制国外商品。

(八)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1.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

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办法来限制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

2.禁止进口(Prohibitive Import)

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已不能走出经济与贸易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公布禁止进口的货单禁止这些商品的进口。

(九)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周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例如,巴西的进口押金制规定,进口商必须按进口商品船上交货价格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方能进口。

(十)海关估价制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Customs Valuation)。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主要以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海关完税价格的新估价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签字国的海关提供一个公正、统一,中性的货物估价制度,不使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十一)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Customs Coding of Goods Classified)

进口商品的税额取决于进口商品的价格大小与税率高低。在海关税率已定的情况下,税额大小除取决于海关估价外,还取决于征税产品的归类。海关将进口商品归在哪一税号下征收关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进口商品的具体税号必须在海关现场决定,在税率上一般就高不就低。这就增加了进口商品的税收负担和不确定性,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例如,美国对一般打字机进口不征收关税,但如归为玩具打字机,则征收35%的进口关税。

(十二)海关管理的限制

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限制进口,减少进口商品的数量,拖延外国商品进口的时间,往往在海关管理上给进口商品制造种种麻烦、设置种种限制。

例如,日本海关对于进口许可证签署的日期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巴西海关关员办理各种清关手续时,其速度之慢世界闻名。

三、新型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新型非关税壁垒措施近年来被频繁使用,其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从而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销售的作用。其名义合理、内容合法。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是当今世界应用最广、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严格的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严格的卫生检疫规定、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等。

1.严格复杂的技术标准与法规(Technical Standard and Regulation)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

西方国家对于许多制成品规定了种类繁多、极为严格、烦琐的技术标准。发达国家凭借他们在技术上的优势,制定较高的技术标准,而且这些标准经常变化,使得发展中国家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为迎合标准就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从而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欧盟的技术标准约有10万个(德国一国就有1.5万个标准);日本设有繁杂且极其严格的工业标准和农产品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更是多得不胜枚举,而且大多数技术标准要求非常苛刻。

2.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的相关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上述各项程序的综合。一般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

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为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例如,欧盟对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进入欧洲市场要求符合欧盟指令和CE标准。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 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3.严格的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Packaging and Labeling Regulation)

许多西方国家对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种种包装和标签条例。这些规定内容复杂,手续麻烦。进口商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其市场上销售。许多外国产品为了符合有关国家的这些规定,不得不重新包装和改换商品标签,因而费时费工,增加了商品成本,削弱了商品竞争能力,影响了商品销路。

此外,一些西方国家对于包装物料、罐头、瓶型均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商品的进口,特别是限制了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大力发展绿色包装。采取的措施有:以立法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以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向商店缴存一定的保证金;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家,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负,以鼓励使用可再生资源。欧盟对纺织品等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

4.严格的卫生检疫规定(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

主要适用于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卫生检疫、检验制度。

随着贸易战的加剧,发达国家更加广泛地利用卫生检疫的规定限制商品的进口,要求卫生检疫的商品越来越多,卫生检疫规定越来越严。例如,美国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往美国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必须符合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否则不准进口。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与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从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5.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 to Trade, GBT)

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为了避免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遭到灾难性的危害,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安全协定书》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96年公布的ISO 14000系列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体系,这是一种自愿性标准。目前,ISO 14000正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技术壁垒。

主要发达国家还先后在空气、噪声、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农药管理、电力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许多产品的环境标准;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境保护税,还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应该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便是进行生态倾销,应该向其征收生态反倾销税。绿色壁垒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角度出发,其内容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加工方法、包装材料、销售方式、消费方式,甚至商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加以限制,如表3-3所示,欧盟设立的繁杂的绿色环保系列指令可见一斑。

表3-3 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系列指令

资料来源:周岳梅.欧盟贸易壁垒新动态——绿色系列指令解析与应对[J].经济研究导刊,2007,(9).164.

(二)信息技术壁垒(Information Technical Barriers)

电子商务是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的主导技术、信息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上都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并获得了战略性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在出口时,因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市场不完善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等而受到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处于明显劣势: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认定程序;信息传递不及时,如技术标准更改;信息传递途径不畅通等。这样,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之间便形成了新的技术壁垒——信息技术壁垒(Information Technical Barriers)。

(三)社会壁垒

社会壁垒(Social Barriers)指为削弱发展中国家企业因低廉劳动报酬、简陋工作条件所带来的产品低成本竞争优势,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社会壁垒由社会条款而来,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国际上对此关注由来已久,相关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发展中国家,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社会壁垒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