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二版)
- 任金秀
- 6365字
- 2019-11-29 18:03:18
3.1 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种类与特征
(一)关境、海关与关税的概念
1.关境
关境(Customs Territory)又称关税境或关境域,是指海关法适用的领域。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关境与国境应是一致的,但有时又不一致。若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若国家与邻国之间划出一个地带为海关监管区,这个区域可以在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境外,在境外的就要比国境大;若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国家的领土连成了一片,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内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
2.海关
海关(Customs)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稽征关税和代征法定的税费;查禁走私。
3.关税
关税(Customs Duty;Tariff)是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流转税。它是一国政府从本国经济利益出发,依据本国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由海关代表国家所征收的税负。关税与其他国内税负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关税有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种类繁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关税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
(1)进口税。
进口税(Import Duty)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或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 Duty)或进口正税。
进口税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此提高其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关税壁垒是一国推行保护贸易政策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2)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目前,世界上仍有少数国家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
过境税(Transit Duty)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贸总协定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及统计费等。
2.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又称特别关税,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海关税则)中找不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等。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是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及输出过程中接受的直接或间接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紧急关税(Emergency 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而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临时性关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
惩罚关税(Penalty Tariff):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特别关税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了100%的惩罚关税。
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然而,报复关税也像惩罚关税一样,易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
(2)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征收差价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和税额,而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
(3)特惠税。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目前,仍在起作用且最有影响力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共体(现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按照洛美协定,欧共体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并放宽原产地限制。
(4)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GSP)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出口产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性的减免关税的优惠制度,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优惠待遇。普惠制项下的出口产品关税比最惠国税率还要低1/3左右。
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使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目前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40个,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烦琐的规定和严厉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没有真正实现。
至今,世界上共有39个给惠国对我国出口的制成品、半制成品给予普惠制关税待遇,分别为欧盟27国、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和列支敦士登公国。美国虽然是普惠制给惠国,但至今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
3.按关税的征收方法分类
一般来说,按关税的征收方法或征收标准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和选择税。
(1)从量税。
从量税(Specific Duty)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
以重量为单位征收从量税应注意在实际应用中各国计算重量的标准各不相同,一般采用毛重、半毛重和净重。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内外包装材料在内的总重量。半毛重(Semi-Gross Weight)指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净重(Net Weight)则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
按从量税计征关税的特点是:手续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税负并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不能随价格变动做出调整,当国内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保护作用削弱;物价回落时,税负又相对增高,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难以普遍采用。
从量产税的税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食品、饮料和动、植物油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美国约有33%税目栏是适用从量关税的;挪威从量关税也占28%。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物品(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不便使用从量关税。
(2)从价税。
从价税(Ad Valorem Duty)。是以货物价格为标准,制定一定百分比征收的关税。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
=应纳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所谓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一般以CIF价为准。
按从价税计征关税的特点是: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各种商品均可使用;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
(3)复合税。
复合税(Compound Duty)是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
(4)选择税。
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一般由海关选择其中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税。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
由于复合税结合使用了从量税和从价税,扬长避短,哪一种方法更有力,就是用哪一种方法或以其为主征收关税,因而无论进口商品价格高低,都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复合税,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拿马等。
实际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上所讲述的四种关税征收方法是就世界范围内而言的,中国征收关税的方法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即在中国的《海关税则》中没有选择税,而对进口的关税配额外的棉花采用了滑准税的征收方法。
二、关税的有效保护程度
一般来说,关税水平的高低大体上可以反映一国的保护程度,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保护程度还与关税结构等其他因素有关。
(一)名义保护率
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简称NRP)也称名义关税税率,是指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
名义保护率与关税水平衡量一国关税保护程度不同,名义保护率衡量的是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由于在理论上,国内外差价与国外价格之比等于关税税率,因而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在数值上和关税税率相同。名义保护率的计算一般是把国内外价格都折成本国货币价格进行比较,因此受外汇兑换率的影响较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NRP越高,对本国同类商品的保护程度就越强。
(二)有效保护率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简称ERP)也称实际保护率,或有效/实际关税税率,是指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由此,有效保护率被定义为:征收关税所引起国内加工增加值同国外加工增加值的差额占国外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
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的区别在于:名义保护率是关税和产品总的价格之比,而有效保护率是关税与增加值(Value Added)之比,即名义保护只考虑关税对某种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有效保护则着眼于生产过程的增值,考察了整个关税制度对被保护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增加值所产生的影响,它不但注意了关税对产成品的价格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
表3-1列出了美国、日本、欧共体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名义关税税率和实际关税税率。有效保护理论认为,对生产被保护产品所消耗的投入品征税,会提高产出品的成本,减少产出品生产过程的增值,从而降低对产出品的保护。因此,一个与进口商品相竞争的行业中的企业,不仅要受到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影响,而且要受到对所使用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征税的影响。
表3-1 美国、日本、欧共体20世纪70—80年代的名义关税税率和实际关税税率(%)

(资料来源:陈宪.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案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4.)
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1)全部使用国产材料时的有效保护率:
有效保护率=名义保护率/产品增值比重×100%
即
ERP=T/V×100%
式中ERP为有效保护率,T代表关税率,V代表商品增值比重。因此,有效保护主要是关税制度对加工工业的保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
(2)使用进口原材料时的有效保护率:

式中ERP为有效保护率,T代表关税率,P代表未征税前原材料在该商品中所占的比重,t代表原材料的名义保护率。
【例题3.1】某国需直接进口电冰箱,也需进口压缩机在国内生产,电冰箱的价格是300美元/台,压缩机的价格是150美元/台。如对电冰箱和进口压缩机分别课以如下税率,计算电冰箱行业的有效保护率。
(1)T=50%,t=30%;
(2)T=50%,t=50%;
(3)T=20%,t=50%.
解:(1)T=50%,t=30%,P=150/300=50%
则

同样的道理,可以计算(2)中ERP为50%,(3)中ERP为-10%,说明这样的税率结构对本国的电冰箱产业是一种负保护。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得出,有效保护率和最终产品名义关税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当最终产品的NRP高于原材料的NRP时,对最终产品的ERP高于对其征收的NRP;
(2)当最终产品的NRP等于原材料的NRP时,对最终产品的ERP等于对其征收的NRP;
(3)当最终产品的NRP小于原材料的NRP时,对最终产品的ERP小于对其征收的NRP,甚至会出现负保护。
这意味着生产者虽然创造了价值,但由于不加区别地对进口成品和原材料征收关税,使这种价值减低,生产者无利可图,从而鼓励了成品的进口。
(三)关税升级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也称关税升级制度、关税结构、关税税率结构或瀑布式关税结构(Cascading Tariff Structure),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是指关税税率随产品加工程度逐步深化而不断增加的现象。世界各国的关税结构通常是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于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高于初级产品关税税率。表3-2列出了美国、日本、欧共体曾实施的瀑布式关税结构。
表3-2 美国、日本、欧共体曾实施的瀑布式关税结构(%)

资料来源:陈宪.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案例[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4.
瀑布式关税结构现象是上述有效保护率在实践中的运用,关税升级的关税结构使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税则中的名义关税税率。当某一成员关税结构中对加工程度低的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征收较低关税、对加工程度高的制成品征收较高关税时,就属于关税升级。
关税升级通常对某一特定产业使用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半制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也相应地提高。关税升级能够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发达国家使用较普遍,目的在于鼓励发展中国家出口初级产品,并限制这些国家制成品的进口。
我国关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