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2013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519字
- 2019-11-08 20:06:30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理解与适用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3)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机构]
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条件的书面决定。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即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负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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