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注释

[1][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何意志校:《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0页。

[2][比]马克·范·胡可著,孙国东译、刘坤轮校:《法律的沟通之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3]传统行政法以公权力、强制性、单方性为标准来界定行政行为,把不具有以上特征的行政活动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大大局限了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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