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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法律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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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实施以来,纳入非典型担保对融资租赁实务带来哪些影响?融资租赁为非典型担保贡献了哪些实践样本,展开了一幅怎样的实践画面?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此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从理论上看,融资租赁等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对于不涉及担保功能的相关事项,包括“融资加融物”的交易特征、出租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等,仍适用融资租赁相关规定。这些变与不变,对融资租赁实务的影响不一而足。从实践看,作为“融资”“融物”相结合的交易形式,《民法典》时代“融物”这一核心问题产生了怎样的变化?有哪些典型问题?融资租赁交易结构、担保措施、违约救济等方面的业务实践和司法实践又有哪些新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本书以融资租赁业务整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为轴,按照业务开始、进行、结尾的时间顺序,从项目审批前、签约放款和履行期间、违约救济三个阶段安排篇章架构,展开探讨。作为《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类型,融资租赁以法律、监管、会计、税务为四大支柱。本书主要论述前两个支柱,致力于从理论观察实务,以实务查验理论,力图为融资租赁和非典型担保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