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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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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无广】第七章 附则
为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水文条例》。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水文情报预报、分析计算等活动适用《陕西省水文条例》。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流域机构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