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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禁售更应禁拍
http://book.QQ.com2008年02月21日11:50   金融网   评论0

据介绍,所谓“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指以冤魂厉鬼、异性怪魔等异类非人为形象塑造,以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为虚构手段,以恐怖骇人、惊悚阴森、离奇悬疑的超现实情节为故事题材,以追求惊惧恐怖的感官刺激效果为目的的音像制品。通知指出,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所辖音像出版单位2006年和2007年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凡是含有禁载内容的,一律下架、封存、回收,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2008年音像年度出版选题计划中含有“恐怖灵异类”内容的,要立即停止制作,撤销选题,删除。各省级新闻出版局须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若音像出版单位违规出版“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其实笔者认为有关于“恐怖灵异类”的影视作品不应该是仅仅禁售音像制品,在电影分级制度还没有完成的今天,新闻出版总署应该联合国家广电总局直接将此类的影视作品扼杀在摇篮里。也许这样的观点会激怒这类影视作品的爱好者,但在笔者看来,此类影视作品的传播弊远远大于利。

正如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指出的,此类影视作品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非常大。首先,灵异类影视作品在严格意义上并符合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教育。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更加需要的是积极向上具有深刻教育意义的影视作品,无论是《集结号》还是《长江七号》都是十分适宜的。长期让未成年人处于此类影视作品的惊吓中,很有可能对心智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况且,在灵异类影视作品中,宣传着许多封建迷信的思想在其中,这显然与如今提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格格不入的。

或许有人会拿此类影视作品的热映作为反驳的理由,认为既然观众爱看就不应该禁止,从林正英系列的热播再到贞子等等电影的热映,似乎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的确不应该禁止。但在这一点上,作为宏观调控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闻出版总署显然有义务要正确的把控影视作品的发展方向,换句话说,《色,戒》中的激情床戏爱看的观众更多,但考虑到未成年人以及种种其他因素,并不能因此就将这些镜头毫无保留地在尚未分级的电影院内播出是一样的道路。

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灵异不等于科幻。恐怖灵异类的影视作品除了能够所谓的锻炼胆量之外,笔者实在找不到它们存在的意义。但无论如何,锻炼胆量还有更多诸如蹦极之类有意义的方式,恐怖灵异电影电视,可以休矣!

[责任编辑:chaolu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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